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10 14:49信息来源:寿县丰庄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   (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以下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1、重特大疾病病种: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主动脉瘤、腰椎滑脱症、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颅内动脉瘤、听神经瘤、骨肉瘤(≤25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退变性脊柱侧弯、苯丙酮尿症(<18岁)、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儿童智力障碍(<7岁)、儿童孤独症(<7岁)、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  2、重症慢性病病种: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坏死、幼年型特发关节炎、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脑垂体发育不良、狭颅症。  

三、救助程序  1、城乡居民生病住院治疗的,先行进行医保、新农合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方可申请医疗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3、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人须据实提供如下材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1张,诊断病例(出院记录)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没有参合参保的,提供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乡镇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5、县级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救助标准:按当年县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咨询、投诉电话:0554-43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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