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20-02-24 15:30信息来源:寿县陶店回族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财金〔20181318号)和《淮南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淮财外金〔2018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提高服务效率,扩大受益范围,全面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础性、普惠性,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工作。

三、总体目标

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进一步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探索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逐步构建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2019年种植业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大豆、芝麻、花生、马铃薯共计9个品种(其中水稻、小麦、玉米为大灾险扩大试点品种);养殖业保险以能繁母猪和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的育肥猪为试点品种;森林保险试点品种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性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以及造成被保险林木的生长量或产量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6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财金〔20181318号)规定,“基本险”保险金额为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大灾险”保险金额为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对象为种植水稻、小麦、玉米面积为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种植业农业保险。“基本险”:种植业基础农业保险,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为:水稻406/亩、玉米282/亩、棉花394/亩、大豆170/亩、小麦367/亩、油菜270/亩、花生400/亩、芝麻300/亩、马铃薯500/。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4.5%、油菜6%花生6%、芝麻6%、马铃薯6%。“大灾险”: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保险(大灾险),根据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要求,“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保额,水稻保险金额暂定800/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406/亩,地租保额为394/亩;小麦保险金额暂定650/亩,费率4.5%,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367/亩,地租保额为283/亩;玉米保险金额暂定550/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282/亩,地租保额为268/亩。

2.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料成本),能繁母猪1000/头,保险费率为6%;育肥猪600/头,保险费率为5%

3.森林保险投保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公益林按每亩保险金额450元计算,保险费率为3.5‰;商品林按每亩保险金额550元计算,保险费率为4‰。

4.“商业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对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及其以外的大宗农作物保险的,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险”或“大灾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并与县有关部门、农户代表商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保险标的所有生产成本(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公布的农作物总成本数据:水稻1100/亩、小麦860/亩、油菜810/亩、玉米840/亩、棉花1900/亩、大豆660/亩)、花生1300/亩,保险费率不超过“基本险”费率。

(四)参保范围

1、种植业。“基本险”和“商业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大灾险”参保范围为县域种植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面积为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养殖业。能繁母猪“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内各类养殖场(户);育肥猪“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内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户)。

3.森林保险。公益林参保范围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商品林“基本险”参保范围为县域各类商品林种植主体。

(五)保险期限

1、种植业。为保险品种的农作物正常生长、收获期,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2、养殖业。育肥猪每批保险猪只的保险期间按仔猪外购、自繁不同情形实行差异化的投保方式。仔猪育肥型养殖场实行按批次投保,投保数量为每批次投保时存栏数,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到该批次保险猪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40天;自繁自养型养殖场实行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为上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森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六)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基本险”和“大灾险”保费承担比例为:水稻、小麦、玉米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7.5%、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0%;大豆、油菜、棉花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配套4%、投保人承担20%花生、芝麻、马铃薯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9%、县财政配套6%、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县域种植场(户),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40%、种植场(户)承担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全额承担。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配套2%、投保人承担20%。省农垦集团在县域养殖场(户),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场(户)承担20%。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财政补贴9%、县财政配套6%、投保人承担20%

3.森林保险。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4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配套4%;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5%、县财政配套10%,投保人承担20%

(七)保险模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金〔20141489号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市农险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具体承办种植业和森林保险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具体承办养殖业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业务。

(九)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市级统一要求,上划县级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保险赔付责任

根据财政部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要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在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立审核机制。县财政局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以经办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要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县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建立实施机制。各乡镇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要注重调动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打卡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建立拨付机制。按照中央文件规定,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要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监管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域内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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