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4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使用过程透明。公正,指项目县的选择客观公正,配方肥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按照招标办法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农民自愿,指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违背农民意愿硬性要求测土配方配肥,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配方肥料。稳步推进,指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农技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与配肥企业结合,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配方肥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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