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6:28信息来源:寿县陶店回族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尽快将退耕地粮 食补助兑付给退耕户,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4〕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 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 补助的标准不变,适当调整补助方式。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 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省财政仍按每亩退耕造林地150公斤粮 食和每公斤粮食(原粮)1.4 元的标准计算,将补助资金包干给各 市、县,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上述标准将退耕还林粮食补 助资金兑付给退耕户。对2002年和2003年尚未向退耕户供应的 粮食,也按上述标准改为现金补助,补发给退耕户。

二、2002年欠付退耕户的粮食补助资金,用各市、县财政在 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的2002年退耕还林粮食 补助结余资金解决。2003年欠付退耕户的粮食补助资金,由各市、 县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项贷款解 决。贷款规模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和省农 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 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 》( 财建〔2004〕40号)有 关规定,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贷款予以挂账,由中央财 政还本付息。2004年及以后年度退耕户粮食补助资金,由省财政 直接拨付给各市、县财政部门。

三、 严格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为确保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顺利发放到退耕户,各地在发放补助资金 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户登记造册, 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补助款必须由乡镇财政(农税)所直 接发放给退耕户,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农民 凭本人身份证明和退耕还林证书即可领取补贴。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 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管理和拨付,专款专用。不得弄虚 作假、虚报冒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 行为要予以严肃惩处。有关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五、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 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 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成果。要积极宣传,加强引导,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尽快 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户手中,稳定退耕户的思想情绪。同时,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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