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每人每年11040元;(2)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对象每人每年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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