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04 16:15信息来源:寿县陶店回族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下设立的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账户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分配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公共财政和彩票公益预算。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第七条  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资助参合参保人数、大病救助人数,分类次均救助支出和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参合参保补助、大病救助补助和管理绩效奖励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参合参保补助+大病救助补助+管理绩效奖励。

其中:参合参保补助=当地资助对象人数×全省次均救助支出;大病救助补助=当地保障对象人数×上年度全省大病就诊率×全省次均救助支出;管理绩效奖励主要依据近年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情况,各种审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1、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缴参合参保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费用;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以及门诊费用给予救助。

2、对城乡低保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视财力情况代缴其参合参保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5%以上,到“十二五”末达到70%以上 。

3、对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5-2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若参合参保可代缴其参合参保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比例给予救助。

4、其他已参合参保家庭的重特大病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应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先期垫付,事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或救助对象从社会捐赠、慈善捐款、临时救助资金中予以归还。如确有困难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且进行相应的公示,并在个人信用记录中有所反映。

5、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对象,住院治疗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酌情给予救助。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或救助金额,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人数、参合参保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市、县(市、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合参保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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