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文件】关于印发《陶店回族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陶店回族乡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全面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工作。村级“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依法委托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管理。乡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条 乡“三资”代理中心设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岗位。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村设立“三资”管理工作站,站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报账员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报账、公开等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三资”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乡“三资”代理中心在寿县农商银行陶店支行开设“寿县陶店回族乡人民政府”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村级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
第五条 村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票据。经营性收入,应使用税务部门专用收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统一印制的“村级集体收入专用票据”。村收入行为发生后,必须在5日内缴存乡“三资”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抵顶债务。
第六条 村级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用途和经办人、有证明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组长签字盖章、有村主任签批、有村书记审核,对重大支出还必须附相关资料(如会议记录等)。对金额在100元以下、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使用县统一印制的“村级集体支出专用票据”汇总列报,严禁“白条”抵账。
第七条 村级订阅报刊“零支出”。村级党报党刊由乡财政统一征订,村级严禁征订其他报刊杂志。
第八条 规范村级工作简餐支出。村干部因工作确需在村就餐的,实行限额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原则上每村每月不超过1000元,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严禁以工作简餐名义列支不合理开支,村级不得雇用专人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第九条 规范村级会议活动支出。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村务重要活动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误餐补助。
第十条 规范村级网络服务费管理。村级网络服务费每月不超过8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严格遵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执行,乡“三资”代理中心加强监管,村及时对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费用。对单项支出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村主任签批、村书记审核;对单项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村主任签批、村书记审核,并附会议记录等;对单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四议两公开”进行研究审核审批,并报乡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由乡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按月报账制度,每月1-10日为村级报帐日。村报账员收集、整理当月发生的所有原始收支凭证,按支出“六有”要求和相关程序完善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在报账日到乡“三资”代理中心办理报账事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的,报账员应在向乡“三资”代理中心报送“延迟报账情况表”,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予报账,停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乡“三资”代理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后,于次月十五日前将财务收支情况反馈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五条 各村必须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账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统管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领取票据时,必须由乡“三资”代理中心票据管理员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七条 村级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新增债务。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村设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村级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村报账员变更或离职时,需办理交接清单,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单,经乡“三资”代理中心主任批准后,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阅,不得复制、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设备和物资,使用年限满一年且单价500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对集体资产资源逐项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按要求进行调整更新。资产取得应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资料,作为登记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故意损坏和挥霍浪费村集体资源。对长期闲置的,必须依法处置发挥效益;对已经租赁发包的,必须按合同规定执行;对非法占有的,必须依法收回重新公开租赁发包,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级提出申请,经乡“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此项目指村集体经济投资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采购类)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建设工程由乡政府统一领导,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算编制、标前审计和招投标,严格执行合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行监理制度。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结(决)算和工程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过程监督。乡建设工程领导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确定现场监督的频率和环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方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必须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作为竣工验收和决算依据,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应有村民代表、村主要负责人和包村干部参加。
第三十条 严禁村擅自将项目进行拆解分包和大项目小申报、小项目大申报、随意增减变更嫁接项目。
第六章 扶贫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第三十二条 到户类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受益户负责经营、受益、管护; 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级确定专人管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经乡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乡“三资”代理中心负责,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取得的收益每年年初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扶贫资产收益分配5000元以上的,要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经乡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报账。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村级提出申请,经乡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级扶贫资产实行台账管理,所有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单独设置明细账簿。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乡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评,对先进村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村和个人,由乡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