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500元/人提高到550元/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650元/人提高到700元/人,城市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由75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各类特困供养人员在原供养基础上月人均增发50元。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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