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4-01-03 15:23信息来源:寿县陶店回族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 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八条  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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