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时间:2023-06-06 14:46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基本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办理时间、地点
    办公地点:寿县窑口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行政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4—4429000
    联系人:陶静
    邮箱:10551596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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