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顺镇2025年户政业务办理须知及办事流程
一、办理婴儿出生入户须知
项目: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一)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婴儿父母《结婚证》。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二、 办理父母、夫妻、子女投靠父母户口须知
项目:父母、夫妻、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一)、城镇居民投靠类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十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二)、乡村集体土地性质区域居民投靠类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6、十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三、 办理死亡注销户口须知
项目: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一)、申报人书面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国外死亡的,出具经公证的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书或领事确认件);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死亡宣告判决书;(对无法取得有关死亡医学证明材料的,可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出具死亡证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四、办理补登户口须知
项目: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
办理条件:(一)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被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出生住院记录相关证明及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四)被申请人毕业证、学籍档案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人像比对核实结果反馈单;
(七)社区(驻村)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结果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 办理变更姓名须知
项目:变更姓名
办理条件: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一)、未成年人由乳名变更学名;
(二)、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或者名字粗俗、怪异,或者易造成性别混淆、误解的;
(六)、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失误,造成差错(属人口信息输录错误)更正姓名的;
(七)、曾在公安机关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现申请添加曾用名的。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结果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 请人。
六、 办理更正出生日期须知
项目: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
办理条件:(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结果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 办理变更民族须知
项目:民族成份变更
办理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办理时限: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上报;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结果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 办理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须知
项目: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可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县(原籍)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仅供参考);
(二)毕业证书;
(三)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迁出地为省内的,无需出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九、办理退出现役恢复户口须知
项目: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办理条件:(一)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
(三)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十、 办理分户须知
项目:城镇及乡村居民分立户
办理条件:一、城镇居民立户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多人共有且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当场提交放弃立户的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乡村居民分户(分割原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分户的理由);
(二)户主拥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对户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房屋已分割的公证文书;或者其他进行合法分割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在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办大厅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十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须知
项目:申领居住证
办理条件:流动人口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
2、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
3、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
4、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制发工作。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