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顺镇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大顺镇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镇纪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