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庙集镇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9 16:46信息来源:寿县双庙集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为加强双庙集镇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增债务,规范偿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申请贷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所有债务。

第三条 指导原则是“坚决禁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第四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严格区分借款、欠款。会计核算时,借款、欠款要实行分别核算。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有约定的以外,欠款不得计算利息;已计付利息的,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

第六条 认真迎接上级对政府性债务的年度考核,政府在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结余资金消化历年债务。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做到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建立镇债务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分类,设立债务登记簿,将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并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责任到人。

第十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以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指标为重点,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将债务管理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人大、审计、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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