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31 16:11信息来源:寿县刘岗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农组〔20224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8

 

 

 

 

 


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

实施方案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安徽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办法》(皖乡振发〔2021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摸清底数

(一)确定资产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等)、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扶贫项目实施后,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村应及时将本单位实施或产权归属本单位的扶贫项目登记在《寿县扶贫项目登记台账》(见附件1)。

(二)建立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村负责组织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级分类建立《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见附件2),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推进确权登记

(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及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资产确权后须经县、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需要移交的,移交单位应及时填写《寿县扶贫资产移交表》(见附件3),并将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归属方接收后,将资产纳入本单位《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见附件2)。

(四)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农村三资账户等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

三、加强后续管护

(五)分类加强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做好风险防控。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后续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运营管护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常态化开展管护巡查,及时填写《** 年度 ** 乡镇(村)扶贫资产管护台账》(见附件4)。

(六)落实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管护方案确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四、强化资产运营

(七)盘活用好资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运营模式。开展双招双引,通过“合营、合伙、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全链条运营模式,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八)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

五、规范收益分配

(九)使用对象

本方案中的监测帮扶对象是指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进行动态监测和帮扶户(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监测对象为准)。

(十)使用方向。资产收益要及时对扣除资产必要的土地租金、运行管护费用后的净收益进行分配,光伏项目资产净收益60%以上用于开发公益岗位且80%以上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净收益分配要50%以上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和临时用工;村级可从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20%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其余净收益主要用于:

1、扶持监测帮扶对象

1)技能培训。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

2)生产奖补。对监测对象自主开展的特色产业项目进行奖补。

3)小微奖补。对确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力但户内有重病、重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而难以生产或务工的监测对象,可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补贴,且不得平均分配。

4)临时救助。对监测对象因病、因灾、因学产生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学费形成的2万元以上净支出(各费用扣除政策补贴及保险),对家庭生产生活影响大的,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临时救助,每户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5)就业帮扶。采取对外出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劳务补助、雨露计划等形式,促进劳动力就业。

6)金融帮扶。对因病因灾造成家庭大额支出和收入骤减的监测对象,可适当代缴防贫保、支付小额信贷贴息。

以上措施如上级政策已扶持,监测帮扶对象不得重复享受。

2、助推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淸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十一)分配程序

“两委”应制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并公示10天,如村级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中有现行资产管理制度未予明确的分配事项,则分配方案由村“两委”通过后,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到县级备案。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十二)使用管理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完成并公示后,应及时开展收益分配,收益使用前村“两委”应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并将受益对象或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资金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分配到户的,村级应填写《**  **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见附件5)或收益发放花名册,实行打卡发放,严禁现金发放;要加强档案管理,资产收益分配中的会议记录、使用方案、公示照片、财务等材料及时归档,要形成专项档案,长期存档。收益由乡镇统一收取后再分配给村级的,乡镇要制定二次分配方案。

六、严格资产处置

(十三)处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十四)处置程序。扶贫资产产权所有人可根据资产状况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及时公示公告,经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建立《寿县扶贫资产处置台账》(见附件6,对单体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扶贫资产,乡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性资产处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处置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电灌站、渠道等水利设施处置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批。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产登记、管护及收益兑现、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乡镇政府要对资产登记、管护、收益分配使用、处置等工作履行管理、审核和监督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强监管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

(十七)加强监督管理。县级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贪占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抓好总结推广。要积极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举措,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本方案印发后,《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寿扶贫组〔202023号)、《关于印发〈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扶贫办〔201932号)、 《关于印发〈寿县扶贫资产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寿县衔接资金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扶贫办〔202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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