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岗镇政府2021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14 09:35信息来源:寿县刘岗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刘岗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负责本边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不能责令退回的;
 2、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发生三类疫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五)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六)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七)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3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大气污染进行监控。2、决定责任:对大气受到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电力设施进行监控和告示。2、决定责任:对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划的,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防汛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对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地质灾害险情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安全转移,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禁止毒品种植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发现非法种植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9 行政给付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三款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对退耕面积、树种、成活率及资金进行计算。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手术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发症病例,核对病情信息。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式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听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3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4 行政确认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省、地、市、县(区)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设立仲裁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审批:乡、镇仲裁委员会由地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由省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所对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4、执行责任: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31 行政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行政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33 行政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34 行政规划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35 行政规划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批准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监督: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1、受理责任:告知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1 其他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3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4 其他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权力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56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权力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规划区内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报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执行环节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有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3、事后监管责任:对重大疫情发生后的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1、报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执行环节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有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3、事后监管责任:对重大疫情发生后的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对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2、组织本区域内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五)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六)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七)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63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协助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制止责任: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立即制止。
3.报告责任: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2.捕杀责任:捕杀辖区内的狂犬、野犬。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协助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控制责任: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权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1.实施责任: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2.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3.制止责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方案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方案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权力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林业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权力 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1、审查责任:审查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合同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合同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1.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批评教育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督促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保护权益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2.保障安全责任: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应进行管理。
2.保障责任:保障辖区内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权力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其他权力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权力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权力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权力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其他权力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权力 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权力 汛期防汛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权力 在紧急防汛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权力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力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组织宣传职责:加强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2、协调工作职责:积极协助抗旱工作的具体落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其他权力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其他权力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其他权力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根据实际情况,向 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珍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地块的,事后应急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应急处理职责:制定临震应急预案。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2、组织避震职责:及时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3、避震物资准备职责:组织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其他权力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1、信息发布职责: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2、组织防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3、安抚稳定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抗震防震知识。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其他权力 地震灾情后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报告职责:及时上报灾情。2、指导生产职责: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组织指导灾区灾后重建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其他权力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是 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巡回检查职责:组织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2、上报灾情职责:将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环境质量监控职责: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环境质量保护职责: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3、组织开展宣传职责: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其他权力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1、宣传教育职责: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2、具体落实职责:积极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野生动物造成 损害的补偿工作。乡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 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 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 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7日内组 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其他权力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治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防范教育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2、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宣传教育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组织环节责任:组织事故救援;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其他权力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1、防范教育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2、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宣传教育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其他权力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式依法应担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理。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查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4 其他权力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帮助、督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指导、检查责任:指导、检查安全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5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6 其他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4、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5、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7 其他权力 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期限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公式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听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8 其他权力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1、受理责任:公式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听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9 其他权力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校大学生经批准服现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家庭享受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居住在城市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为危房的,或者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居住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解决;其住房被拆迁时,应当优先安置。 第三十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1、受理责任:公式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听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74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1、受理责任:公式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听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2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3 其他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4 其他权力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5 其他权力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活着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6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8 其他权力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后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9 其他权力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20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1 其他权力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2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其他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核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4 其他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的体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相关审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5 其他权力 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1、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6 其他权力 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1、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7 其他权力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1、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2、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3、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8 其他权力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加强道路保护。
2、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9 其他权力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责任。
2、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责任。
3、公告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0 其他权力 配合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1 其他权力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
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责任;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2 其他权力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履行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2、发生险情,组织搜寻救助职责;
3、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3 其他权力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第三款:“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1、提高水工程管理水平责任;
2、定期检查并组织维修和养护,保障水工程正常运行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4 其他权力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一款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各部分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5 其他权力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各部分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6 其他权力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各部分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7 其他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8 其他权力 社区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9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2、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3、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5、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6、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7、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8、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0 其他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按规定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3、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4、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5、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141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2、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3、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42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日常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1、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教育,应当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施教、以理服人、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实现教育的课堂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2、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卫生所或者医务室并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应当有供被收容教育人员淋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收容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绿化、美化收容教育所环境。                 3、捎带或者邮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须经收容教育所检查、登记后交本人。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教育条件不予教育或不应该教育而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工作,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3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教育矫治条件不予教育或不应该教育矫治而教育矫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工作,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4 其他权力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责令改正不予责令改正或不应该责令改正而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工作,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5 其他权力 大型宗教活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生宗教活动当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工作,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6 其他权力 辖区内测量标志的协助保护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7 其他权力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48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审批环节:审批乡镇上报材料。
办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联合财政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事后管理: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149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受理申请材料,并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审批材料。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审批材料。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是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是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150 其他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五章第47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2.违反《《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
  3.在评定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工作中侵犯侵犯退出现役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诊断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安徽省政府248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同2
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5、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行政确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行政确认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248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248号令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前期调查不仔细,造成方案失误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核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审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审核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等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时备案的。
2、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对不应备案,予以备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和监管不力的
4、从事登记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4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前期调查不仔细,造成方案失误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审核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从事审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审核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填写《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附件1),领取《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56 其他权力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1.预防责任:预防辖区内火灾的发生。
2.调查核实责任:辖区内发生火灾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火灾情况。
3.扑救责任:辖区内发生火灾应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4.验收责任: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检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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