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应急预案】——寿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6-25 20:10信息来源:寿县刘岗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寿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10月26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1月21日

寿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组

2.4 工作制度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3.2 应急队伍准备

3.3 应急预案演练

3.4 应急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和监测预报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启动

  1. 3 分灾种响应
  2. 4 现场处置
  3. 5 信息公布
  4. 6 应急终止或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6.2 调查评估

6.3 征用补偿

6.4 灾害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名词术语

9.3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县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淮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或受波及发生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上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发布的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负责相应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范意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对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协调。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依托现代科技和装备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瓦埠湖开发区管委会、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旅游局、县商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修订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县政府决策部署;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县政府和省市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协调、督促检查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等工作。为县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应对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水、山洪、渍涝等水旱灾害。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应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5)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应对台风、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工程以及住房和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6)县城管局:负责台风、大风、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监测应对大风、雾、霾等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8)县卫计委:负责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9)县农委、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瓦埠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涉及农业生产事件。

(1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

(11)县公安局:负责管理、指导异常气象条件下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和灾区抢险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场所和设施。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境内公路、桥梁抢修维护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所需运输车辆的调配。

(13)县海事处:负责组织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境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4)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事故。

(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对学校、学生造成的危害。

(1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灾民、开展紧急生活救助和灾后抚恤。

(17)县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8)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防灾减灾所需经费。

(19)县经信委:负责协调县供电公司快速修复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及电网运行故障,保障供电。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20)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1)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粮、油、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

(2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公众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2.2 工作机构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完善应急预案建议,联系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县指挥部的决定,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3)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制度

实行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建立气象灾害应对部门联动制度。县气象局与县公安、民政、安监、住建、国土、教育、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卫计、交通运输、城管、旅游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识,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2 应急队伍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设备和装备,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应急预案演练

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县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3.4 应急宣传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县气象局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要制定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规划;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和监测预报

(1)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县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及趋势预测。

(2)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县水务、国土、住建、城管、环保、卫计、农业、农机、畜牧、水产、公安、林业、交通运输、安监、教育、民政、财政、电力、通信、旅游、宣传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正预警信息。对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等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发送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3 预警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受损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5.2 响应启动

县气象局发布预警后,县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县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重大损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长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较大损失,县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5.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3.1 台风、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县水务局根据预报的风力情况,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防汛抢险及应急撤离转移工作,统筹防汛物资的调运、储备和管理。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住建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服务设施,通知建筑工地和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县城管局加强对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视情暂停运营并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县海事处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

县教育局根据预警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或调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经信委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快速排查故障、消除险情。

县农委、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瓦埠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以及畜牧、水产养殖户和渔民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县林业局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预警,指导森林火灾防范与扑救。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小区、物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2 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频次。

县水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错峰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带和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县国土资源局加强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防御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教育局根据预警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或调课准备。

县经信委及时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查故障、消除险情。

县公安局对低洼易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控公路易积水路段,及时发布县乡道路沿线水情信息,抢修水毁路段,指导督促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县农委、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水产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制定防御措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3 暴雪、低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县经信委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迎峰度冬)方案,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气象预报和积雪冰冻情况,负责组织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除公路积雪和冰冻,保障畅通。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采取车辆防冻防滑措施,并视情暂停运营。调度增加公共交通的运力。

县卫计委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单位落实防冻措施。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沿线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林业局指导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苗木花卉业针对异常天气采取防护措施,视情提前引导产品销售。

县教育局根据预警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或调课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4 寒潮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县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县住建局对城区绿化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计委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预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5 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经信委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并落实全县有序用电(迎峰度夏)方案,协调县供电公司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住建局做好用水安排,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督促指导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防范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县卫计委负责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县农委指导乡(镇)村抓好高温天气下农作物抗灾生产。畜牧局密切监视动物疫情,指导养殖户抓好高温天气下畜禽养殖生产。县水产局指导养殖户抓好高温天气下渔业养殖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6 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农机局指导种植户和养殖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县林业局指导乡(镇)村对苗木花卉特别是新栽植的树苗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同时,加强森林火险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县经信委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除电力故障。

县住建局做好用水安排,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

县卫计委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7 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县住建局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县经信委及时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快速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委、县畜牧局、县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瓦埠湖开发区管委会针对农业生产指导乡镇和农户做好监测预警、制定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小区、物业等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8 雾、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县环保局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了解大雾和霾的影响,并进行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经信委及时协调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并视情暂停运营。

县公安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处置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5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6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终止响应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在县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建立以乡镇、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灾害结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  征用补偿

县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公民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经信委、县广电台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对通讯设施的破坏程度,分等级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县农委牵头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卫计委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医疗救援设备、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准备。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7.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气象局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报县气象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9月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寿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寿政〔2012〕45号)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

(1)台风:未来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强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将致积雪深度达30厘米以上,或者积雪深度已达30厘米以上且强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重大影响。

(4)低温:未来连续10天日平均气温≤-5℃。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上级部门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9.1.2 Ⅱ级预警

(1)台风:未来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强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将致积雪深度达20厘米以上,或者积雪深度已达20厘米以上且强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很大影响。

(4)高温:过去24小时最高气温≥40℃,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出现≥40℃的高温天气。

(5)低温:预计未来连续7天日平均气温≤-3℃。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Ⅲ级预警

(1)台风:未来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9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强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因降雪将致积雪深度达15厘米以上,或者积雪深度已达15厘米以上且强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

(5)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且≥37℃的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

(6)大风:未来24小时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严重灾害,且大风可能持续。

(7)低温:预计未来连续7天日平均气温≤0℃。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

(1)台风:未来24小时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强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雪:12小时内因降雪将致积雪深度达10厘米以上,或者积雪深度已达10厘米以上且强降雪将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寒潮: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5)高温: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且≥37℃的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

(6)大风:24小时内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并造成较重灾害,且大风可能持续。

(7)低温:预计未来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0℃。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指大量微小水滴浮游空中,常呈乳白色,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3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害名称

预警级别

台风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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