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1-04-02 09:24信息来源:寿县茶庵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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