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寿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公平公正,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3〕220号)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是全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各乡镇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户主申请。凡在我县具有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填写统一制式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1.提交申请书。填写统一制式的《寿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附件1、附件2),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及收益情况、财产状况等。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情况等,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2.提交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有效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学生在校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产证明、租赁协议、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等),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其中,对于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县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申请由所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乡镇、村(居)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村(居)工作人员及低保经办人员与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申请人家庭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已享受低保待遇户或正在受理的低保申请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村(居)工作人员及低保经办人要填写《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附件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只能由其中一人向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居)干部、民政干部等工作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中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办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寿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附件4、附件5),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经济收入、财产情况,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将原始调查材料随同申请人的其它资料上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熟悉村情的人大代表、党员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低保工作人员)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10人,采取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
1.召开评议小组会议的前三天将低保申请人的名单、基本情况预告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在会前进行调查、走访,了解申请人的情况。
2.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说明政策规定、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3.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4.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询问、讨论,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对评议对象进行表决。原则上到会人数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可视为评议通过。
5.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及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6.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规范、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格式,附件7)。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专人到评议现场全程组织、指导评议工作,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评议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相关工作人员整理汇总评议材料,将所有申请人的评议材料、影像资料或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的复印件等,随同申请人的其它资料按规定时间上交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救助评审工作领导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及机构人员为成员。乡镇社会救助评审工作领导组应当在民主评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组会,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内容,附件8)。公示期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社会救助评审工作领导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公示。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县民政局成立低保待遇审批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申请审核程序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单独登记的乡镇、村(居)干部及职工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0%以上的乡镇要将所有上报申请发回重新申报。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拟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附件9)。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实施分类保障,填发《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重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发放。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县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城乡低保金。
二、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户口迁往他处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
1.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是指居民家庭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实际支出水平。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等消费支出。
2.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补贴、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养老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4)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5)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
(7)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扣除交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购买自住房及必要装潢费用支出之后的余额;
(8)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9)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
(10)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1)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9)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0)政府发放的高龄津贴;
(11)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2)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13)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14)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4.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及其他财产。
5.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农村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可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可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接受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由乡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社区)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住地)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索证。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通过县人社、房产、社保、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查证、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及机动车船、住房、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县政府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6)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8)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农副业生产,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6.各类家庭收入按以下方法计算。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县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县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人社部门、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种植业、养殖业、捕鱼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8)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9)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10)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在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后(提供不出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按该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1)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应当供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月低保保障标准×2)×20%×家庭人口]÷应当供养人数)。
供养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
实际接受供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1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必要的装潢费用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实际购买票据为准),其结余部分按照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3)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根据家庭月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按城乡低保分别办理。
7.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标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船舶的家庭;
(3)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近期内(两年)购买电脑、空调、高级组合音响、名牌服饰等,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家庭;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超过我县城乡月低保标准12倍以上的家庭;
(6)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家庭;
(7)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县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8)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
(9)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家庭;
(10)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当地村(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的家庭;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均拒绝就业,或拒不参加农业科技培训、劳务输出及生产劳动的家庭;
(12) 不配合或拒绝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家庭;
(14)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供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家庭或个人;
(15)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16)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7)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的家庭;
(18)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9)已享受“五保”、孤儿待遇的;
(20)到期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未按要求参加低保审核的家庭;
(21)无正当理由城市低保连续3个月、农村低保连续2个季度未支取低保金的;
(22)户口在本地,但长期居住在本县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23)正在享受其他类生活救助、补助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除外);
(24)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25)其它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保障对象的管理
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
A类家庭:“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B类家庭: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
重残人员指:1、视力残疾中的一、二级盲;2、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3、肢体残疾中的一、二级;4、精神残疾一级、二级。
重病患者指《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症慢性病、大病病种。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低保对象户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申报和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发、减发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
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做到低保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和软件存档齐全,文字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类别一致。文字档案设有专门档案柜,乡镇低保档案要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摆放整齐、分类存放、档案完备。乡镇保存的低保审批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残疾人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及费用支出等证明、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民委员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公益劳动情况要进行考勤、建档。
四、监督与罚则
(一)建立低保户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县民政局在政府信息网站公示全县低保户基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乡镇服务大厅设置公开栏,公示全乡镇低保户基本信息。各村(居)委会要在办公所在地设立专门的户外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低保政策、申请程序及本村(居)低保申请户、低保户基本信息等。
(二)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三)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3)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4)收受申请城乡低保人员的财物;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
2.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城乡低保金。冒领款予以追回,冒领款未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县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减发、停发城乡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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