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种植、养殖生产者的一封信
广大种、养殖生产者们:
自2020年始,国家将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以“谁出具、谁负责”为原则,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主开具合格证,以此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推动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自律作用,更加有效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试行区域:全县范围同步推进。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开具方式: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五、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六、基本样式:合格证全国统一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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