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第八节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省财政补助部分、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渠道下拨。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渠道下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中央和省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按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渠道下拨。
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基金部分,由省财政按城乡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渠道下拨。
退出老村医生活补助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纳入“老字号”群体生活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下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金中,由省财政承担的部分,一般在上年度11月底前预拨(或提前告知预算指标)到县级财政。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一般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后30日内分配下达至县级财政。待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清算下达后,由省财政一并清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并在30日内分配下达至县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县级财政应安排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预算批复后,县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排资金连同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拨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决算公开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按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