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丰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一、组织领导
主 任:梁志勇(党委书记、镇长)
副主任:周 瑞(党委副书记)
包克斌(政协召集人)
顾 超 (副镇长)
张恒福(副镇长)
赵乐德(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张正俊(宣传委员)
邹 春(副镇长)
黄 燎(政法委员)
金 萍(统战委员)
成 员:赵庆涛、汪 永、丁传格、刘发喜
袁长喜、孙业美、李义和、邓 权
杨德来、朱亚红、陶应辉、曹华磊
镇直单位负责人 各村(居)书记、主任
下设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主任由邹春同志担任。
二、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全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指导全镇消防工作。
(二)分析全镇火灾形势,通报消防工作状况,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定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工作。
(三)研究、协调解决全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消防工作信息交流和联动机制。
(五)组织对各村(居)、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附件:《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寿县安丰塘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做出明确:
一、纪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2、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派出所
1、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组织本地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协助编制本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多种媒体,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三、财政所
1、根据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保障本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装备经费的落实,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3、根据本镇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集镇维护建设费中的比例,并逐年增加;
四、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1、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纳入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2、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对建筑工程验收进行备案监督;
3、加强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和设计不予核发许可证;
4、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住小区的消防管理和消防设施建设;
5、督促指导水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落实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城市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或实施技术改造。
6、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中;
7、会同消防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解决消防用电问题。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1、在指导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时,应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2、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最低工资保障、养老医疗保险、工伤补偿和牺牲抚恤标准。
六、交通站
1、在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应保证消防道路通畅和达到消防车辆通行标准;
2、依法在道路货运行业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中,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对未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消防设备的企业,不予批准;在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中,对生产厂房和停车场未达到消防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予批准;
3、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
七、文广站
1、管理全镇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中,引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2、依法加强对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3、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益性公共娱乐场所要督促整改。
4、负责排查和监督整改各类体育训练、活动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适时组织体育训练、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5、在广播、电视中设立消防专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自救知识。
八、市场监督管理所
1、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根据消防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未经公安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不予批准;
2、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案件。
九、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部委办有关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范畴,落实经费、保障和考核措施,同步发展、同步建设。
十、司法所
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下发文件,将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三下乡”和农村普法教育内容。
十一、卫生院
1、负责排查和监督整改医疗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适时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院、疗养院等医院机构,不得批准。
其他部门应依照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