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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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③民政部门牵头,医疗保障、乡村振兴部门配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④本市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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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低保对象资助90% ,个人承担10%;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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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可以享受救助,符合转诊条件且在省内就医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
注意:1.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2.救助对象异地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注意: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给予相应救助。
2.救助对象在依申请救助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追溯救助范围。民政部门再次认定为支出性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才能再次依申请救助。
(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对倾斜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省内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年度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