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淮南市市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2023年度淮南市市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淮南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71号)、《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1〕16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农村特困:全市分散供养650元/月/人,集中供养760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46950 | |||||
淮南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2〕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2〕8号) | 失能、半失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 | 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和525元、300元、45元(寿县100元) | 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时,同步确认特困人员护理等级和照料护理人,与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46950 | |||||
淮南市民政局 | 农村五保户电费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3﹞49号 | 农村特困供养家庭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0度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6646950 | 供电公司将资金转到各县区专户,然后打卡发放 | ||||||
淮南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1〕1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综合考虑现有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近三年年均增幅和经济发展 水平,确定“十四五”期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 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 调整。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 |
708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46950 | |||||
淮南市民政局 | 低保水电费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3﹞49号 |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 | 电费每月每户补助10度;水费每月每户补助3吨 | 水费减免由保障对象到水务公司大厅自行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6646950 | 供电公司将资金转到各县区专户,然后打卡发放 | |||||
淮南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淮府秘〔2015〕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民〔2018〕115 号)、《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2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当地低保标准的2-12倍,特殊困难情况,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4倍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4-6646950 | |||||
淮南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2]32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3〕31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70元/人/月,三级、四级60元/人/月(2023年1月1日起一二级和三四级标准均提高至80元/人/月) | 一级、二级70元/人/月,三级、四级60元/人/月(2023年1月1日起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均提高至80元/人/月) | 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主动公示-补贴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6653577 | |||||
淮南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淮南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2]32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民〔2023〕31号) | 具有淮南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每人每月65(2023年1月1日起标准均提高至80元/人/月) | 每人每月70元(2023年1月1日起标准均提高至80元/人/月) | 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公示-补贴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6653577 | |||||
淮南市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2022]33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淮民〔2020〕140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550元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6653577 | |||||
淮南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淮民〔2022〕35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市辖区和凤台360元/年;寿县80-99周岁200元/年,90-100周岁400元/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6673261 | |||||
淮南市民政局 | 农村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 | 《淮南市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淮民〔2022〕43号) | 市辖区和凤台县65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寿县60周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40元/月(2023年7月1日起补贴标准提高至60元/月)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6673261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1〕14号) | 烈士遗属 | 36910元/年 | 36910元/年 | 3691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元/年 | 31410元/年 | 31410元/年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元/年 | 29280元/年 | 29280元/年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1〕14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16270 | 因战一级 | 116270 | 因战一级 | 1162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因公一级 | 111560 | 因公一级 | 111560 | 因公一级 | 111560 | |||||||||
因病一级 | 106900 | 因病一级 | 106900 | 因病一级 | 106900 | |||||||||
因战二级 | 105220 | 因战二级 | 105220 | 因战二级 | 105220 | |||||||||
因公二级 | 98770 | 因公二级 | 98770 | 因公二级 | 98770 | |||||||||
因病二级 | 94190 | 因病二级 | 94190 | 因病二级 | 94190 | |||||||||
因战三级 | 92320 | 因战三级 | 92320 | 因战三级 | 92320 | |||||||||
因公三级 | 85970 | 因公三级 | 85970 | 因公三级 | 85970 | |||||||||
因病三级 | 79770 | 因病三级 | 79770 | 因病三级 | 79770 | |||||||||
因战四级 | 75670 | 因战四级 | 75670 | 因战四级 | 75670 | |||||||||
因公四级 | 67680 | 因公四级 | 67680 | 因公四级 | 67680 | |||||||||
因病四级 | 61620 | 因病四级 | 61620 | 因病四级 | 61620 | |||||||||
因战五级 | 59100 | 因战五级 | 59100 | 因战五级 | 59100 | |||||||||
因公五级 | 51200 | 因公五级 | 51200 | 因公五级 | 51200 | |||||||||
因病五级 | 47110 | 因病五级 | 47110 | 因病五级 | 47110 | |||||||||
因战六级 | 46170 | 因战六级 | 46170 | 因战六级 | 46170 | |||||||||
因公六级 | 43290 | 因公六级 | 43290 | 因公六级 | 43290 | |||||||||
因病六级 | 36230 | 因病六级 | 36230 | 因病六级 | 36230 | |||||||||
因战七级 | 34780 | 因战七级 | 34780 | 因战七级 | 34780 | |||||||||
因公七级 | 30840 | 因公七级 | 30840 | 因公七级 | 30840 | |||||||||
因战八级 | 21960 | 因战八级 | 21960 | 因战八级 | 21960 | |||||||||
因公八级 | 19910 | 因公八级 | 19910 | 因公八级 | 19910 | |||||||||
因战九级 | 18240 | 因战九级 | 18240 | 因战九级 | 18240 | |||||||||
因公九级 | 14510 | 因公九级 | 14510 | 因公九级 | 14510 | |||||||||
因战十级 | 12810 | 因战十级 | 12810 | 因战十级 | 12810 | |||||||||
因公十级 | 10850 | 因公十级 | 10850 | 因公十级 | 10850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2〕11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3440 | 抗战时期 | 23440 | 抗战时期 | 234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解放时期 | 22640 | 解放时期 | 22640 | 解放时期 | 2264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2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2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2460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2〕11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060 | 9060 | 90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2〕11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740 | 7740 | 77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2〕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665673 | ||||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6665673 | ||||
淮南市委组织部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1〕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1056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1056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105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54-6665673 |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954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954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9540 |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
市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淮南市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对农村年满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淮南市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奖励对象提前到55周岁发放,直到与国家奖励扶助接轨,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4-6674881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240元/年、二级4680元/年、三级3120元/年 | 子女伤残:7680元/人/年;子女死亡984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一级6480元/年、二级4920元/年、三级3360元/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4-6674881 | 补助对象不公示 |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三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4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4-6674881 |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6674827 |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6674827 |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 | 《淮南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淮残联〔2022〕17号) | 到人(有服药需求的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困难人员(需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填写申请表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2672973 |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淮残联〔2019〕11号)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残疾人) | 3000元/人/次 | 3000元/人/次 | 个人申请,县区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2680797 |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到人(已购买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凭购买发票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度发放 | 2675672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2〕225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户均约19300元 | 脱贫县(指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 | 按照国家和省补助标准执行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4—6658336 |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经建〔2020〕182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13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4-6660850 | ||||
淮南市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所有权为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市级公益林15元/亩/年 | 先补后奖,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上报补偿面积及情况,市林业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按照审核面积逐级拨付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当年 | (0554)6678389 | 实施主体为农户的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
淮南市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4号)、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林造函[2019]356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生态护林员 | 8000元/人/年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在聘在岗生态护林员数量,下达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我市仅寿县有),寿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根据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寿县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0554)6644603 | ||||||
市发改委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南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淮发改价控﹝2022﹞1号) | 符合文件规定的特定保障对象 | 根据我市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30元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市级政府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4-6660132 | ||||||
市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级执行国家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当年6月底前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 | 0554-6666624 | |||||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13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36号)《关于印发2021年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21]36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98元/月 | 11.2元/月 | 市本级25.8元/月(凤台、寿县30.8元/月) |
根据调整待遇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待遇调整。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6881827 | ||||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标准在每人每年20-100元之间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标准在每人每年60-220元之间 | 参保人员成功缴纳当年度保费后,缴费补贴与保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4-2689231 | ||||||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关于印发《淮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淮人社秘【2019】133号)。内容: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关于做好当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2]50号)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1.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参训学员,由职业培训券等面值抵用培训费用,完成培训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券面值拨付承训单位;参训学员因未申领电子社保卡等原因未使用职业培训券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原则,需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完成培训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补贴按规定直接发 放至参训学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符合领取条件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1.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参训学员,由职业培训券等面值抵用培训费用,完成培训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券面值拨付承训单位;参训学员因未申领电子社保卡等原因未使用职业培训券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原则,需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完成培训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补贴按规定直接发 放至参训学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符合领取条件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参训学员使用职业培训券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参训学员未使用职业培训券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原则,需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完成培训并结业考核合格的,培训补贴按规定直接发 放至参训学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54-6678159 | |||||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3年,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市域外省内省属二级(含以下)、市属三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1400元,报销比例为70%;市域外省内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65%。 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200元;常见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5%,一个病种限额2000元,两个及以上病种限额4000元;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高血压年度报销限额3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限额400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6650071(市权益保障中心) 0554-6686772(待遇保障科) | ||||||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年度起付线1.5万元,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6686772 | ||||||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1、参保资助。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 2、直接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10000元,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4-6686772 | ||||||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县区级政府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其他区根据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由市统一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4-6667334 |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到社保卡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4-3611050 |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2664110 |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80元/头((中央补贴50元、省级补贴15元、县级补贴15元)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54-2664110 | |||||||
淮南市教体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56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打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 按学期发放 | 0554-6644856 |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3.淮南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淮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财教〔2019〕457号 )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6669212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 | 到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6669212 |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我市各县(区)实行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6669212 | ||||||
高校新生入学资助补贴资金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293号) | 到人(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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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 |
0554-6669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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