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缓解和改善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寿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以及康复较好无须护理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县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县民政局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第十条乡镇民政办要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补贴花名册。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辖区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上报至县民政、财政、残联部门。
第十三条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走访复核、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