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与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04 10:55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 、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城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低保待遇,以户施保。2015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每月407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每年1920元。

二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2、乡镇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乡镇组织听证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评议。所有听证参评人员在《寿县城乡低保听证(问询)评议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审核公示。将听证民主评议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

5、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社会救助评审对申请对象的材料和程序予以评审,符合的,由评审组组长在乡镇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6、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7、审批公示。委托乡镇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的公示栏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核发低保金。

三 、提供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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