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1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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