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08 15:20信息来源:寿县双桥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l0个档次,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报省审定后实施。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后实施。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 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 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支付。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县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八、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统筹整合现有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基层可采取在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职责。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试点地区的实施办法,确定相关政策标准,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好工作经费;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掌握城镇居民相关人口信息、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制度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能,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新农保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