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甸镇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10 15:11信息来源:寿县小甸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小甸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监督电话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政府

1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2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社会散居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福利机构供养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支付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0554-4770005

 

3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动态调整花名册核对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是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名册及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规查处工作。

0554-4770005

 

4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县民政局是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提交的动态调整花名册核对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是履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特困人员供养动态调整名册及相关会议记录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规查处工作。

0554-4770005

 

5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确认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财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当天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系统了解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局)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确认。

救助标准为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2-3倍的,乡镇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实施救助。如遇特殊情况却需提高救助标准,可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0554-4770005

 

6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乡村规划许可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0554-4770005

 

7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城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批。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8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9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六条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及时报县住房建设部门。

0554-4770005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及时报县住房建设部门。

0554-4770005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批准,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12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二)发包方提出调整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根据申请按照规定对农村承包地调整的进行批准,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13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对报送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14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采取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等现场处理措施。 对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的情形,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0554-4770005

现场处理措施

15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县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负责林木采伐许可核发,并加强日常监管

0554-4770005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16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规定: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规定: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乡镇街道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0554-4770005

 

17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负责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0554-4770005

 

18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负责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0554-4770005

 

19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20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县教育体育局审批或指导乡镇审批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办理休学的申请,并加强监督。

乡镇依法依规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1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备案。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3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4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或指导乡镇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申请,并加强监督。

乡镇依法依规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申请。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5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6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7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8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9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0554-4770005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0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县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0554-4770005

 

31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0554-4770005

 

32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0554-4770005

 

33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县民政局。

0554-4770005

 

34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0554-4770005

 

35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0554-4770005

 

36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0554-4770005

 

37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0554-4770005

 

38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0554-4770005

 

39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0554-4770005

 

40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0554-4770005

 

41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399人的,由所在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报请县市场监管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0554-4770005

 

42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0554-4770005

《征兵工作条例》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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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4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5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6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7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8

行政许可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49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50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51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52

其他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负责查处重大复杂、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群众举报投诉、行政检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行业管理部门移送等案源线索,及时进行审查、调查,确认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0554-4770005

 

注:截止42为除炎刘镇外的24乡镇基本+自选事项

截止52为炎刘镇基本+自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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