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
一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重大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二是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三是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50000元的(含5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超过5000元(1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的,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是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在国家公办高中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费用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其中在高中阶段就学的,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五是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见义勇为、抗震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中献出生命或身体受到伤残等及县政府认定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户为单位,经县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急难救助3000元至10000元。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10000元。
六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视其困难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救助。
七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八是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救助,全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