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市、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由557元/人,362元/人,统一提高到560元/人,实行城乡统筹管理。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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