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关于优抚优恤补助资金相关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二次救助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二次救助的政策依据:
(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二)、《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民优字[2009] 71号)
(三)、寿县民政局、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寿县卫生局、寿县财政局于2012年11月18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印发《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2012] 139号)。
二、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范围:
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内领取优抚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二次救助分类标准: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5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复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入伍),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新中国成立后复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49年10月1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四)、“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区分两类实施救助。其中:①因公七至1级残疾军人,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②因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统筹范围(可报销费用)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二次报销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论因公、因病、因战,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100%全额医疗二次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含慢性病门诊),在医保定点药店自购药品时由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支付,不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时,先有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剩余部分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给予优抚医疗二次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二次补助报销比例及标准:
优抚人员类别 |
二次报销比例 |
救助标准 |
带病回乡 |
40% |
≤6000元/年 |
参战参试 |
50% |
≤6000元/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复员军人、 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 |
70%、 60% |
≤9000元/年、 ≤10000元/年 |
三属 |
70% |
≤10000元/年 |
因公残疾军人7-10级、 因战残疾军人7-10级 |
60% 70% |
≤9000元/年、 ≤10000元/年 |
残疾军人1-6级 |
100% |
无封顶 |
(具体参照民优[2013] 64号文件规定)
四、五类重点优抚对象申报医疗二次救助办理材料:
(一)《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报销补助审批单》;
(二)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
(三)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二代卡)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
(五)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六)出院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若无结算单据,需提供正式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报销单据)。
(七)其他商业类保险个人报销结算单(如:国元保险等)。
五、申报注意事项:
1、重点优抚对象申报医疗二次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即按照优抚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优抚对象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并完成初审后于每月月底上报县局(经办人签字、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
2、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办理材料的顺序,将申报材料统一收集装订,尤其是主件(《审批表》、医保结算单、出院记录),确保申报材料不遗漏;
3、医保结算单据需与出院小结保持一致(入院时间、出院时间、就医机构);
4、凡在医院“一站式”已经二次报销完毕的优抚对象,不能重复申报;两类非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不在政策保障范围。
5、加大优抚对象政策宣传,确保全县各乡镇申报的数量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