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救助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指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人口;
(五)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六)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救助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人口不受病种限制;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必须是重大疾病、重症慢性病且医疗费用较大的患者才能实施救助;
3.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结算单和职工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报销证明才能救助(出生12个月以内的婴儿除外);
4.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只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规定的可报销费用,不可报销费用和其他购药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医疗费用区分享受政策时间范围内和范围外,享受政策时间范围外的费用按照其他困难群众政策给予救助。
5.原则上,同一病种年度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救助方式分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一)住院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8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6万元。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4万元。8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
3.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脱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4.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含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年最高救助额4000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5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额1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6000元,年最高救助额6000元。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万元(含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年最高救助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