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的受灾农民及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制定镇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手册。
2、实施:各村统计农业受灾情况报乡,乡汇总后报县对口相关部门,经核灾后予以救灾。
3、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