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1 08:48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寿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贫困户家庭收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贫困户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作为管理主体,做好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补助、帮扶单位支持、贫困村或贫困户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产权及收益归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

 

第三章  收益结算与使用

 

第五条  县供电公司根据发电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各类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由县供电公司每月按照一户一卡,直接打到贫困户“惠农一卡通”存折,标注资金名称为“光补”。

第六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按时把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打到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光伏扶贫电站收入专项核算 ,分村、分不同类型光伏电站设立明细账。乡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光伏电站收入5日内,由村凭结算单据完成入账手续。

第七条  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支出实行专项核算,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光伏发电收入”二级明细科目及“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三种不同类型电站光伏发电收入。在“其他支出”科目下设置“光伏发电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及“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支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支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支出”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三种不同类型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方面支出。

第八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由贫困户自行支配使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扣除银行贷款、运维费用、土地使用成本及相应税金等费用后,按类分配。 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村委会平均分配到贫困户;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2017年-2019年全部用于贫困户,2020年-2029年每个电站除用于偿还融资贷款本息外,剩余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2030年以后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全部归村集体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扶贫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资金的管理,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光伏电站收入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将全县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明细提供给县扶贫办,乡镇供电所将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明细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每月对本村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和收益分配进行公示,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本乡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应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审计制度,由县扶贫办牵头,县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共同参加,每年初应对上年度光伏发电资金收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对收入不入账、不及时入账、挪作他用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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