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寿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移交、养护和升级改造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寿县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县区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中配套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上述设施分为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和带电类交通设施。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防撞桶(垫)、手井、视线诱导标、道钉、柔性柱、减速带等;带电类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交通监控、治安监控、高点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交通诱导、交通管线、车联网、其他新型设施)等部分。
第三条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的“五同步”原则,道路附属交通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且影响交通安全的一律不得放行通车,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道路交通设施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行业指导、属地实施”原则,保证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公安局:组织编制、修订道路交通设施导则;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需求,开展交通设施施工图需求确认;负责设施使用功能确认和应用,配合办理验收移交工作;负责质保期外带电类和城市道路不带电类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建设项目布局;负责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市政道路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四)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寿县分中心:组织编制公路建设和重大维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道路交通设施导则,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按程序依法审定新建或改扩建国省干道以及城市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七)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各种管线和杆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八)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九)县审计局:负责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等资金保障单位:负责明确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资金来源,核拨、监管资金;保障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的有效投入。
(十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涉及道路、桥梁建设,必须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设施工程与道路主体工程“五同步”原则。
(十二)国网寿县供电公司:根据县政府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制定随路建设配网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与道路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各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等建设单位负责开展新、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项目招标和建设工作,加强项目施工、监理、检测的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的统一;负责牵头开展验收、移交工作;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开展质保期内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落实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负责与各管养职责部门签订移交使用协议。
第六条 寿县范围内高速公路和县域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含桥梁)等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含衔接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及交通安全设施)和配套供电设施设备纳入整体设计,保障同时建设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和重大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在事前充分征求吸收县级公安机关部门在交通管理方面的需求后,确定设计条件。县级公安机关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设施需求确认后,各建设单位再行开展施工图报审工作。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在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申请招标前应准备好完整的招标需求、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开展道路交通设施招标工作。
第八条 全面落实全县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同步建设工作,实施施工专项监理、专业检测。各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机构,承担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监理、检测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监理、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督促项目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履约。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含桥梁)等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优化杆件、机柜、隔离柱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各类杆件和线缆要坚持“功能集成、一杆多用”的原则尽可能采取“共杆”和“下地”处理;不能实现的要在道路绿线以外布局,减少对道路安全和城市美观的影响。城管、住建等部门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设置进行审批。
第十条 整体项目批复后,资金保障单位负责统筹筹措附属交通设施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后,建设单位方可启动整体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附属交通设施建设期间,各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工程进度,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成。各建设单位在道路放行后未完成附属交通设施建设或未完成验收的,由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督办整改。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附属交通设施建设责任。各建设单位未落实附属交通设施同步建设要求,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竣(交)工后,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设施初验工作,编制功能确认资料。县公安局接到带电类交通设施功能确认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功能确认工作。功能确认通过后,各建设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对存在征地拆迁等客观问题的项目,可采取分段方式验收,进一步保证交通设施尽快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竣(交)工验收合格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建设单位与管养、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移交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的原则。其中,交通设施质量由建设单位牵头,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确保交通设施满足使用功能,符合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合格通车使用后,带电类交通设施、限速标志和城市道路不带电类交通设施日常维护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道路不带电类交通设施及路灯日常维护由接养单位负责。在质保期内,交通设施质量问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供应商负责;第三方造成使用功能损坏,根据事故原因鉴定结果由责任主体负责;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功能损坏,由接养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各维护管养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划分,分别建立设施维护机制,并确定专业公司承担设施日常管养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坚持“需求导向、行业指导、属地实施”原则。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满足应用要求,或者急需新建完善的交通设施,由管养、使用部门提出升级改造需求,规范纳入建设计划。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废旧设施清点、拆除、报废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