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日
淮南市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提供更多选择渠道,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指按照《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南市采煤沉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等安置政策,将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安置对象在全市范围内选购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辖区(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等项目,采煤沉陷区、行蓄洪区搬迁安置项目,以及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提高安置工作质效,提升安置对象满意度、获得感。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将房票安置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明确本项目房票票面金额构成和优惠政策,供安置对象选择。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建立全市房源超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分别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采煤沉陷区搬迁、行蓄洪区安置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票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源超市,纳入全市市辖区(园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房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房票安置房源包括新建商品房、参与卖旧买新的存量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新建商品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地址位于我市市域范围内;
(二)已取得竣工备案手续的现房;
(三)权属清晰,手续齐备,不得有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第九条 按照“公开报名、择优选择”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新建商品房房源征集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申请,申请材料应载明每套房源的价格、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楼层/总层数。房源征集价格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价格,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源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安置房按政府定价进入房源超市。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安置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类统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安置人数、安置面积、户型、楼层、地理位置等需求信息。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安置)部门应在全市房源超市内选择房源,房票使用不限于房票核发所在的区域。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安置对象需求,在房源超市内匹配新建商品房房源,通过集中磋商等方式筹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筹集协议》,协议应包含房票结算、筹集价格、预约期限、退出机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筹集价格应在房源超市征集价格的基础上予以下浮,具体下浮比例由双方磋商确定。
房源筹集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房源筹集等工作。
(二)工作专班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确定的房源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筹集价格、交付期限等报请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公示信息和实际选定的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筹集协议》。
第十二条 安置对象也可选择房源超市以外新建商品房,房企按有关规定办理房票结算。
第三章 房票管理
第十三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仅用于在我市市辖区(园区)范围内购买房屋使用。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持有的房票可以合并或分割使用。剩余票面金额,可用于购买住宅、车位、商铺等。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含房票奖励金额)的90%。安置对象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在本市已有一套住宅的,房票可以转让。在本市无住宅的,须至少置换一套住宅,多余房票可以转让。
房票转让应签订转让协议,并经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安置)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售房合同、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房票结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安置房持有人,凭房票、售房合同等有关手续办理房票结算。
第十八条 房票有效期十八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房票安置权利,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价格优惠。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持有人在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享受不高于筹集价格的购房优惠。
第二十条 购房补贴。使用房票购房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100%比例发放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家电补贴。使用房票购房的,发放价值3000元的联动消费券,可抵扣在线下实体商户的家电、家居消费,具体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房的,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贷款优惠,贷款优惠方式和幅度由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房源筹集专班与商业银行磋商确定。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提前宣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学保障。安置对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安置对象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学区的入学资格。流转房票不享受原安置对象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权益保障。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使用房票购房,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政策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对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对象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内容和标准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承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将取消参与资格并纳入诚信体系约束管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安置)部门应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