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由56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50元。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月增40元;二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30元,月增30元;三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250元提高到280元,月增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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