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特别扶助政策及标准
一、特别扶助制度执行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0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21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皖人口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6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159号)。
二、特别扶助政策口径
(一)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二)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特扶独生子女界定
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四)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
同奖扶。
(五)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子女数:1973年之前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一)改进失独伤残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不进行公示。
往年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开展帮扶和春节慰问活动结合起来,并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群众宣传政策,组织他们及时申报,提高政策落实及时率。
(二)稳妥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特扶(并发症)对象与其他奖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数据同期上报;
结合慰问活动,对往年对象进行回访,了解资金发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不再符合条件的申报退出;
对新增申报人员,按照政策口径和程序要求,做好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不错不漏。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因群众误解而引发上访事件。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关怀政策
(一)特别扶助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4〕16);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办〔2014〕3号);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4]41号)。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补贴,以后实行动态调整。
(三)做好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
一是落实结对帮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采取“三对一、全覆盖”的结对帮扶形式,每户明确三位帮扶联系人与其结对联系,第一联系人是镇包村点长,第二联系人是村党总支书记,第三联系人是村包组干部。结对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安抚慰问、落实政策、解决困难,做到精准扶助、精细关怀,让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不再孤独、无助。帮扶领导要做到每季度上门访问一次,对发生意外事故、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的要特事特访,重要传统节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卡片或上门等方式送去问候关怀;村(居)干部每月至少上门探望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到访,通过家访服务、慰问聊天等活动,引导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疏导情绪、排解忧愁,向他们宣传各级制定的帮扶政策,提供相关服务,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
二是完善帮扶档案。依据《关于转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寿卫计〔2016〕112号)要求完善帮扶档案。
(四)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支持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落实政府代缴个人参保资金的政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及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是优先安排医疗服务。乡镇要在辖区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住院等优先服务;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免费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开展健康咨询、体检等服务。
三是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要求
首先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财政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将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就医“绿色通道”的建立、开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