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县财政年初预拨部分项目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村医签约式服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季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并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县财政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单位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实行年初预拨、年底考核清算拨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该乡镇卫生院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和质量,依据县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服务份额计算拨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其提供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份额计算拨付资金;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按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财政局按时拨付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单位备案,经项目指导单位审核后做为预拨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48%左右。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按照《金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金寨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利用相关媒体或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