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口镇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镇直有关各单位: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寿政办秘〔2024〕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县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各村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不低于95%,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征缴标准
(一)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人。
(二)统一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度全县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
三、征缴时间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一)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实际,筹资时间可以延长至2025年2月底。筹资延长期内仅限外出务工人员凭务工证明材料,通过线下缴费渠道参保,医保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征缴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征缴入库工作。
(二)新生儿继续实行“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在出生后的90天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新生儿个人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申请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待遇自缴费次日起享受。
(三)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征缴范围
(一)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镇户籍但在本镇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各类在校学生;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与在本镇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本镇居住尚未就业的外国人,均可以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医保。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镇外已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的,不允许重复参保,已参保并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再退费。
五、参保缴费办法
(一)上年度已参保居民。登录“安徽税务”或“淮南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税”或“服务大厅”进行参保缴费;皖事通搜索医保缴费专区至缴费界面进行参保缴费;也可到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参保登记、扫码缴费。参保地发生变化的,需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参保登记。使用“安徽税务”或“淮南医保”微信公众号、皖事通缴费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可现金缴费。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参保登记,由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安徽省医保公共服务基层服务系统”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扫码缴费并打印《专用票据》。
(三)本镇范围内的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组织学生按照上述参保方式参保。协助来我镇就读的非本镇在校学生就近参加居民医保。
(四)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身份交叉的资助对象,按资助比例最高身份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关心关爱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做好特殊群体参保身份确认和征集信息核定,并及时传递税务系统。城乡残疾人均免费属地参保。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按原渠道落实财政资助。
集中参保期间内动态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镇民政、卫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在12月20日前提供名单至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由县医保局汇总导入居民医保系统。
镇、村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缴费数据与参保登记人数核对,12月31日前,按照民政、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上报的资助参保人数和标准,将资助参保金额申报缴入国库。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对于新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群体,参加医保时需按照原身份进行缴费,待个人完成缴费时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为参保状态,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六、时间安排
(一)参保缴费阶段(9月至12月底)。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向居民推送参保提醒,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国库。
(二)排查督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做好宣传提醒,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缴费计划。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已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目标考核。各村要在9月底前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落实工作任务,要早安排、早部署、抓落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及资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率达100%,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率达100%,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各村要压实包组干部参保征缴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经办联系协作。各村要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指定人员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协调、推进和联络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村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缴工作宣传、发动部署。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目的、意义和对参保人员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医保缴费期结束前,对于参保意愿仍然不强或对参保工作有误解的居民,要组织精干力量集进行中上门宣传。要加强与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合作,切实促进妇女儿童、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积极参保,主动对接建筑施工、工程承包、餐饮住宿、市场零售、快递外卖、网约车司机等行业骨干企业和中重要平台,宣传推动到位。要加大对基层代办人员代收费款资金安全的监管力度,促进代办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将代收费款缴入国库。要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分类资助,应保尽保。各村要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分类专项台账,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四)强化考核,细化责任。各村要切实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实落地。认真落实《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参保征缴负担。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同时镇级将此项工作纳入村级绩效考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惩。
附件:堰口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堰口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更好完成堰口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确保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95%以上的缴费任务,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一、各村要在10月底前完成下达任务的50%
达到50%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0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0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
二、各村要在11月底前完成下达任务的75%
分两个阶段进行考核:一是在11月15日前达到65%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1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1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二是在11月30日前达到75%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1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1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
三、各村要在12月底前完成下达任务的95%
分四个阶段进行考核:一是在12月9日前达到80%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二是在12月16日前达到85%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 三是在12月23日前达到90%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1分; 四是在12月31日前达到95%以上且前三名的村,增加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2分,未达到且倒数后三名的村,扣除12月份绩效考核分值2分。
同时,视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启动对村包片干部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计入村干部个人绩效,实行年度兑现。
本办法在试行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堰政【2024】97号堰口镇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pdf
堰政【2024】97号堰口镇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