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寿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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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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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寿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寿财农[2021]72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的各乡镇上报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计算确定。2021年发放标准为90.45元/亩。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4-4021557 0554-4026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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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烈士遗属 |
30780 |
30780 |
30780 |
307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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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 |
26440 |
26440 |
26440 |
2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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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 |
24870 |
24870 |
24870 |
24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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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96970 |
因战一级 |
96970 |
因战一级 |
96970 |
因战一级 |
9679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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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一级 |
93910 |
因公一级 |
93910 |
因公一级 |
93910 |
因公一级 |
93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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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一级 |
90830 |
因病一级 |
90830 |
因病一级 |
90830 |
因病一级 |
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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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二级 |
87750 |
因战二级 |
87750 |
因战二级 |
87750 |
因战二级 |
87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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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二级 |
83140 |
因公二级 |
83140 |
因公二级 |
83140 |
因公二级 |
8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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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二级 |
80030 |
因病二级 |
80030 |
因病二级 |
80030 |
因病二级 |
8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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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三级 |
77000 |
因战三级 |
77000 |
因战三级 |
77000 |
因战三级 |
7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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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三级 |
72360 |
因公三级 |
72360 |
因公三级 |
72360 |
因公三级 |
7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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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三级 |
67770 |
因病三级 |
67770 |
因病三级 |
67770 |
因病三级 |
67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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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四级 |
63110 |
因战四级 |
63110 |
因战四级 |
63110 |
因战四级 |
6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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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四级 |
56970 |
因公四级 |
56970 |
因公四级 |
56970 |
因公四级 |
56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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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四级 |
52350 |
因病四级 |
52350 |
因病四级 |
52350 |
因病四级 |
5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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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五级 |
49290 |
因战五级 |
49290 |
因战五级 |
49290 |
因战五级 |
49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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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五级 |
43100 |
因公五级 |
43100 |
因公五级 |
43100 |
因公五级 |
4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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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五级 |
40030 |
因病五级 |
40030 |
因病五级 |
40030 |
因病五级 |
4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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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六级 |
38510 |
因战六级 |
38510 |
因战六级 |
38510 |
因战六级 |
3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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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六级 |
36440 |
因公六级 |
36440 |
因公六级 |
36440 |
因公六级 |
3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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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六级 |
30780 |
因病六级 |
30780 |
因病六级 |
30780 |
因病六级 |
3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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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七级 |
29270 |
因战七级 |
29270 |
因战七级 |
29270 |
因战七级 |
29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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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七级 |
26200 |
因公七级 |
26200 |
因公七级 |
26200 |
因公七级 |
2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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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八级 |
18480 |
因战八级 |
18480 |
因战八级 |
18480 |
因战八级 |
18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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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八级 |
16920 |
因公八级 |
16920 |
因公八级 |
16920 |
因公八级 |
1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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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九级 |
15350 |
因战九级 |
15350 |
因战九级 |
15350 |
因战九级 |
1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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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九级 |
12330 |
因公九级 |
12330 |
因公九级 |
12330 |
因公九级 |
1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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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十级 |
10780 |
因战十级 |
10780 |
因战十级 |
10780 |
因战十级 |
1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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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十级 |
9220 |
因公十级 |
9220 |
因公十级 |
9220 |
因公十级 |
9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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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19240 |
抗战时期 |
19240 |
抗战时期 |
20328 |
抗战时期 |
20328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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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时期 |
18440 |
解放时期 |
18440 |
解放时期 |
19524 |
解放时期 |
19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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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 |
18260 |
新中国成立后 |
18260 |
新中国成立后 |
19344 |
新中国成立后 |
19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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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7800 |
7860 |
7860 |
78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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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6480 |
6480 |
6480 |
64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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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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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淮退役军人发〔2020〕10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17757 |
10657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4-31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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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退役军人秘〔2020〕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
9120 |
抗日战争 |
9120 |
抗日战争 |
9120 |
抗日战争 |
912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54-3120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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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 |
8160 |
解放战争 |
8160 |
解放战争 |
8160 |
解放战争 |
8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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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 |
600 |
已享受 |
600 |
已享受 |
600 |
已享受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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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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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有服药需求的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困难人员(需有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5月30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402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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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淮残联〔2019〕11号);《关于申报2019年残疾人创业就业项目的通知》寿残字【2019】33号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残疾人) |
3000元/人/次 |
3000元/人/次 |
3000元/人/次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9月30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402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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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52号) |
到人(已购买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上年4月30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4-402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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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执行 |
执行国家和省级标准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5月31日前发放 |
0554-4037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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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440元/人/年;子女死亡5640元/人/年;每人/年县级配套240元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5月31日前 |
0554-4037431 |
补助对象不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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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资金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3000元 |
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3000元 |
一次性奖励每户5000元,按省、县、乡3:1:1比例配套 |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限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统一发放。 |
0554-4037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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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40元/人/年 |
360元/人/年 |
360元/人/年,资金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9月底前 |
0554-4037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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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按照省级标准发放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403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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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按照省级标准发放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4-403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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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按照国家和省补助标准执行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4-312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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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经建〔2020〕182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按上级标准发放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以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4-666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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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机械事务管理中心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个人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发放到其提供的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0554-403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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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按年度发放 |
0554-3121806 |
我县暂无此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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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
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中央财政50元、省级财政15元、市县财政15元). |
养殖户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官方兽医现场认定并无害化处理。每年度汇总后,由农财两家审核认定后,通过一卡通拨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拨付 |
0554-312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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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振兴局 |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
户级光伏电站受益户 |
户用光伏电站收益总金额根据每月发电量进行补助,由购电费和补贴金两部分组成,执行国家标准,第一批户用光伏电站收益补助标准为每度电0.98元,第二、第三批户用光伏电站补助标准为每度电0.85元。 |
按政策核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4-412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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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计划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到人(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
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分春季、秋季学期兑现)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分春季、秋季学期兑现) |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分春季、秋季学期兑现) |
(一)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贫困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贫困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学生名册中的贫困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贫困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县(市、区)××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贫困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4-412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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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
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到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8-65周岁),边缘易致贫户) |
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 |
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按原政策执行。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年底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2025年产生的利息给予70%贴息 |
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按原政策执行。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年底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2025年产生的利息给予70%贴息 |
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按原政策执行。新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财政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部分在2023年年底前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2024年、2025年产生的利息给予70%贴息 |
贷款到期,全额还款后,各县(市、区)扶贫办依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救证明等材料,经核实后,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贴息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贫困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发放 |
0554-41232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