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口镇2024年度为民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19 16:44信息来源:寿县堰口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堰口镇2024年度为民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1、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相关助学措施。(四)对依据本办法享受资助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同时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乡民政办办理申请。

2.  受理。乡残联受理初审,审核合格后上报至县残联进一步审核。

3.  发放。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镇民政办电话:0554-4442268

 

 

2、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学区管委会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学区管委会办理申请。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学区管委会0554-2766990

 

 

 

 

3、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一、办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二、办理材料:

  当事人或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户籍窗口申请,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民警予以调查审核; 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出具证明。

  四、受理单位:派出所

五、办理地点

  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7:00

  七、办理期限

  符合受理要求,能查询到历史档案记录的,当场办结;需要走访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办理形式

  暂时不能网上直接办理,需持材料到现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4、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因公民个人或者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至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立即进行核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5、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仅用于办理户口),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6、新生儿童名查询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    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新生儿取名指引”进入。

3.    输入新生儿拟取姓名即可在全省或指定市、县(取)查看重名人数。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7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相关单位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工作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2)户口内勤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8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2)户口内勤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五、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如果死亡人为案件当事人,另需刑侦部门出具鉴定及案件相关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11.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烈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

4)复员军人;

5)伤残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申报材料

1、退伍(转业)证、工作证;

2、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

3、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

4、关于伤残时间、地点、原因等原始证明材料;

5、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

6、省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残联进行伤残等级认证申请。

2.  受理:(1)乡(镇)级初检。乡残联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残联。

2)县级确认。县级残联对上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对象名单。

3.  公布:通过乡残联审核上报后,县残联统一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2.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普通公民、敬老院住户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制定正阳关镇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宣传手册,针对敬老院住户及其家属发放敬老院服务质量满意表。

2、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3.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村两委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4.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初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9号)

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管社区。

办理时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管社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部门、社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村两委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5.  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

3.  《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11147号)

保障措施:

搞好协调,加强保障。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13]147号)精神,重点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局要共同做好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村两委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6.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9号)。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含县区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2.  将申报材料上报县民政、社保、财政部门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7.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含县区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2.  将申报材料报给县民政、社保、财政部门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8.  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 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一)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1.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县民政部门审核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9.  孤儿生活费申报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  《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现将<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一)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  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  审批。将申报材料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县民政部门审核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10、老年高龄津贴审核录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二、承包机构

镇老龄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满80周岁的老人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填表: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和享受津贴老人的变更情况分别填写)。此表一式三份,连同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一并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2.  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老龄委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8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乡镇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地区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以及高龄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连同变更老人的变更情况,张榜公示3天后无异议后,一并报送县老龄委,同时上报电子版。

3.  审核确认。县老龄委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资料,由上报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六、服务时限

即办等待上级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老龄委:0554-4130139

 

11、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办理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五、服务流程

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

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寻亲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外托养服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电话

民政办:0554-4442268

 

12、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7年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 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 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后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六、服务时限

2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1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正阳关镇政府、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五、服务流程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技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六、服务时限

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正阳关镇人民政府:05544130149

 

14、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实施依据

(皖政[2008]42号,自2008428日施行)四、有关要求(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小麦、油菜、水稻、大豆、棉花等种植户。

五、承保标准

小麦3.303/亩;油菜3.24/亩;水稻4.872/亩;大豆2.04/亩;棉花4.728/亩;玉米3.384/亩。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种植户携带相关资料到镇社保所或国元保险公司办理承保。2、保费收取。3、保险公司出单。4、报案。(农作物发生灾害)5、现场查勘。6、理赔。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咨询电话

社保所:0554-4440268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初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65号)

二、承办机构

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试点县要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二轮承包档案为基础,按照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的要求,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村为单位整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本着拾遗补缺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材料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因土地平整改造等原因,无法确定“四至”边界的,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五)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做好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县(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五、项目操作流程

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联系电话

农经站:0554-4440001

 

16、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畜牧防疫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完成各项防疫任务指标。

2、协助县疫控中心化验室开展监测、诊断、预报等工作。

3、协助县做好疫情调查、定性、报告、处置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4、做好对动物防疫员的防疫技术培训,并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畜牧防疫站:0554-4440001l

 

17、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服务指南

(主动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应急紧急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畜牧防疫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全乡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五、服务内容

(一)加强基础免疫。今年强制免疫的病种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五种疫病,免疫注射要全覆盖,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到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免疫证明发放率、免疫档案建档率、二维免疫耳标佩带率都达到100%。对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加强免疫监管,落实防疫监督责任人,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程序实施免疫,确保强制免疫密度。对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集中免疫。对新补栏和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跟进补免,确保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防止出现因免疫不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

(二)认真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切实掌握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时做好已免畜禽抗体检测采样工作,科学指导养殖户做好补免工作。

(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指导建立健全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完善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行为。

(四)加强村级防疫员的管理。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防疫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加强防疫员日常管理,采取一年两次集中考核的方式,对每一位防疫员进行量化考核,将误工补贴的发放与考核情况挂钩。

六、服务程序

(一)产地检疫受理程序:

1、接到动物检疫的申报后,问明情况;

2、对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3、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4、填写《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申请表》。

(二)产地检疫操作程序:

1、了解当地疫情;

2、查验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牲畜耳标;

3、临床健康检查;

4、经检疫合格的,收缴动物免疫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5、填写《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表》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畜牧防疫站:0554-4440001

 

18、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畜牧防疫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服务流程

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畜牧防疫站:0554-4440001

 

19、农民专业合作社纠纷协助调解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四、服务流程

1、搞好指导服务,促进规范提升。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调指导工作,主动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引导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高效农产品,开展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市场化销售,实现产业化经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创建专业社自主品牌,注册产品商标,提升发展专业社。

2、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典型农民专业社在引领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农民了解、接受农民专业社并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农民专业社建设中。

3、抓好流通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专业社与“新网工程”建设对接,帮助专业社构建农产品流通网络。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作用,组织引导专业社与供销社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市场等对接,解决专业社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培育示范典型,推进整体发展。积极组织专业社开展“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社示范单位,建立示范社名录,积极争取评选全国供销总社、省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动全市系统专业社向更高层次发展。

5、抓住项目契机,促进发展壮大。将发展专业社与“新网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扶贫项目等结合起来,积极包装,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加大投入,促进专业社的发展壮大。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农经站:0554-4440001

 

20、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农经站、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各村按农户良种种植面积、农户编号、一卡通号等进行登记;

2、公示、拍照

3、上报乡农经站,乡农经站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并到行政村进行现场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局,再由县农业局上报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联系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农经站:0554-4440001

 

21、新型农民认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四)已经通过一定学时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培训证书;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由乡向上报送

3、县审核认定

4、公示公告

六、服务时限

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22、新型农民培训服务项目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74号)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职业农民培训对象遴选条件: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电商人才培训对象遴选条件:已开展或有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愿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基础。

五、服务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业局确定等程序择优确定培训对象。

六、服务方式

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参与式、重实训、强服务的培育方式。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时间累计15天,其它专业培训时间累计7天,实践与理论课时为12。要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农时季节和农民实际技术需求,分时段培训(电商人才可不分段),每段培训时间不超过2天。要做到系统知识培训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培训手段相结合,提高培训效率。注重实践技能操作,提高学员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七、服务时限

即刻受理等待上级审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23、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核实上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八条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二、承办机构

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应享受惠农补贴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户口簿原件。

2、经公示后的发放花名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造册上报。

2、受理:财政所受理后初审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

3、发放: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并按时打卡发放。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财政所:0554-4440002

 

24、农机购置补贴初核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农机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安徽省2015-2017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农机推广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五、申报材料

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机具产品合格证、本人姓名的“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资料,主动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六、服务流程

1、购机者持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机具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本人姓名的“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到农机推广站进行资料审核、补贴资格确定、补贴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2、取得补贴资格购机者持相关资料到农机监理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管理股(除牌证管理其他各类机具)进行机具现场核实。

3、机具核实合格(核实人员签字)后持补贴资料到农机推广站办理补贴系统核实。同时打印补贴申请表交给拟补贴对象(签名)。

4、购机者持补贴申请表到局长办公室盖章。

5、乡镇农业综合站对购机者及机具信息进行公示(和网上公示同步)七天。

6、公示无异议凭公示结果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7、县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补贴款打卡。

七、办理期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机站:13155388788

 

25、特色种养业扶贫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县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县,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二、承办机构

扶贫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发展特色种养业的农民及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统计:各村统计发展特色种养业的农民及组织。

2、组织:制定镇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有特色种养需求的农民及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3、考核:对每年的实施结果考核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扶贫办:0554-4440029

 

26、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的受灾农民及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制定镇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手册。

2、实施:各村统计农业受灾情况报乡,乡汇总后报县对口相关部门,经核灾后予以救灾。

3、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27、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县(区)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2、符合申请县(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农技站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2、受理:乡农技站受理后初审核实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

3、认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县(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进行审查评定,予以认定。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28、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5481号各县县要围绕我市所确定的特色种植(牡丹、白姜、果蔬)及名特优水产养殖两个主导产业发展,围绕主导产业中新型农业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贮藏和加工技术推广两项重大技术应用确定扶持项目,不在规划内的主导产业及重大技术不得列入扶持范围。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四、项目立项条件

申报项目除要符合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技术外,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研单位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的技术应是产权清晰的省级以上技术、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和先进适用集成技术,且当年未获得同类型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2、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申报的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且当年未获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3、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两年以上(2013831日前注册),且前两年度有盈余分配,财务管理健全,申报扶持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且当年未获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五、项目申报程序

1、县(区)级申报立项。一是县(区)组织申报,相关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两类产业发展情况,会同农口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编制项目标准文本,经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通过涉企系统比对后,按可申报个数的2倍建立县级农业技术推广20152017年项目库,项目库报市备案。二是竞争确定2015年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专家评审,在农业技术项目库内择优选择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公示无异确定项目并向市财政上报县级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和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备案表。

标准文本附《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专家评审意见表》(附县级专家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

2、市级批复。市级根据县区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厅备案。

六、咨询电话

农技站:0554-4440001

 

29、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种植业、畜牧技术、

水产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农机技术推广、

秸秆企划技术推广等)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有相关业技术需求农户及组织向农技站提出申请登记。

2、实施:农办制定种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需求进行分类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外请专家、专题讲座、印发宣传单等服务。

3、考核:对每年的实施结果考核验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30、种子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种植地,属镇行政辖区。有关种子信息的咨询、培训、良种良法的技术指导。

五、服务流程

1.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个人、法人或组织向镇农技站提出技术指导申请。

2.  镇农技站将在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提供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7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农技站:0554-4440001

 

31、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畜牧防疫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养殖场地,地属镇行政辖区。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的指导。

五、服务流程

1. 从事养殖业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向镇农技站,提出需要养殖业相关技术服务的申请。

2.  乡畜牧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提供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7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畜牧防疫站电话:0554-4440001

 

3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农技站、畜牧防疫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从事农业生产场地,地属镇行政辖区。需要进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工作的技术性指导。

五、服务流程

1.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向镇农技站提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工作的技术性指导申请。

2. 镇农技站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提供预防方案。

六、服务时限

7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镇农技站:0554-4440001

畜牧防疫站:0554-4440001

 

33、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二、承办机构

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政策宣传及免费咨询。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水利站:13516470503

 

34、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县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四、服务条件

1.  接到举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  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服务内容

受理核实举。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服务时限

全年全天候服务

七、收费标准及时限

免费

1.  咨询电话

经发办:4132180

 

35、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承办机构

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四、服务条件

乡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服务内容

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时限

免费

八、咨询电话

经发办:4132180

 

36、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府[2015]76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农民工

五、服务流程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37、维稳巡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乡有关会议精神,为全面维护全乡社会治安稳定,在日常治安巡逻的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特别时期着重开展维稳巡逻。

二、承办机构

综治维稳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特别时期着重开展维稳巡逻。

五、服务流程

全乡范围内开展巡逻。

六、咨询电话

综治维稳办:13865432992

 

38、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二、承办机构

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开展的项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调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窗口”)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询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受理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应及时受理。普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社区复杂、疑难纠纷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跨社区或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由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调处。

(二)走访排摸中的即时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走访排摸中发现纠纷的,可在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主动就地调解。

六、联系电话

司法所:18792056319

 

39、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综治维稳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陷入纠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  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  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18792056319

 

40、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四条、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2.  《淮南市2016年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二、实施单位

村镇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五、申报材料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六、服务流程

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等待审核

八、咨询方式

建设所:13605643050

 

41、“五类人员”社区矫正教育帮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服务流程

1、司法所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对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矫正个案,并根 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并指定专人为矫正个案责任人。矫正个案责任人负责对矫正个案的组织和落实。

3、司法所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

4、依据法律规定及省里制定的有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矫正对象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6、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7、采用集中学习、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文化教育、政策形势教育、认罪服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

8、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10、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18792056319

 

42、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在法治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司法所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2.  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批准,根据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意见;

3.  根据工作指导意见、督促各村居、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培训、考试、检查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工作;

4.  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汇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5.  5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或建议实施奖惩。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18792056319

 

43、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国法定日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各单位部门、各行业围绕活动主题,按照活动原则,结合本乡镇、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营造浓厚氛围。

2.  乡镇司法所在各个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活动方式方法、内容由各单位依据“12·4”法制宣传主题及宣传重点,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自行确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 18792056319

 

44、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五、服务流程

1.  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  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到位,收效明显。乡(镇)普法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3.  检查验收阶段。乡司法所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同时将该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在工作中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并上报其主管部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服务时限

五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 18792056319

 

45、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3.  《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接受工作:接到县(区)《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应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所将刑满释放人员接回,三无人员及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协调有关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安排专人接回原籍;

2.  登记:凭刑满释放释放证明、帮教通知书、身份证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三假”人员要由司法局、公安(分局)接受安置“三假”人员,回原籍后未按期报到登记人员,司法所根据接受到的通知书,3日内,通过上门等途径办理登记手续,在外省服刑在教的户籍人员,司法所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或收到通知书却没有办理报到登记的,司法所通过摸排、与公安派出所核查等了解掌握其相关情况,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刑满释放登记表,重点管理对象列入重点人员登记表,协助公安派出所办共同开展工作,对人户分离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与现住地或户籍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

3.  帮教解除:帮教期满,符合帮教解除条件的,填写申请表,上报镇,由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不能给予帮教解除的人员将继续进行帮教。

六、服务时限

三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 18792056319

 

46、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治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6.26国际禁毒日以及需要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活动的工作日

五、服务流程

乡镇司法所、禁毒办以及派出所设立法律咨询台,为群众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讲解禁毒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0554-2760110

综治维稳办:13865432992

 

47、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教育帮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需要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发现违法事实,禁毒大队、派出所受理,调查取证;

2.  发生违法事实,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法治局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相应处罚决定书;

3.  确实有吸毒成瘾的吸毒人员,上报社区禁毒,报法治局审核,领导审批后由办案民警制作戒毒决定书;

4.  到社区报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0554-18792056319

 

48、法律服务、宣传、援助、咨询等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要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的个人及单位

五、服务事项

1.  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  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3.  为村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参谋;

4.  代理有关诉讼;

5.  指导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电话:18792056319

 

49、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政法综治工作要点:深入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健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司法保护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妇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未满18周岁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教育上有困难、需要帮助的。

五、服务流程

1. 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服刑在教人员名单发放到各村,对这部分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底数完备、事项明确的青少年基本信息管理台帐;

2.  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舆情评估,科学区分对象,完善重点青少年专人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台账化管理机制,丰富和优化帮教措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强力推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服务工作;

3.  加强过程控制,密切关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帮助工作,不断思考,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加强上下沟通、左右协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18792056319

 

5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寿政〔201156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范围内已缴纳费用到龄人员

五、服务流程

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填写《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附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与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报送至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于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6日前报送县居保中心,居保中心在参保人到龄次月15日前完成养老金计算工作,并委托银行于七个工作日内代发养老金至参保人员城乡居保存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1、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就业登记

(一)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录用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表》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等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没有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到乡镇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1.  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乡镇就业站审核,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县劳动局审批,县劳动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由乡镇就业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相关信息后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发给申报人。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记录)。

8、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就业平台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

六、服务时限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县劳动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乡镇就业站审核,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县劳动局审批,县劳动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由乡镇就业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相关信息后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发给申报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2、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五、服务流程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到村(社区)在“初审意见”栏内盖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毕业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6、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提供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单位就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种提供一种即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 4050”(男性年满 50周岁,女性年满 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

6、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本市户籍的扶养未满 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8、市级以上优秀退役运动员且失业 6个月以上的;

9、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  申报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

3.  社区、乡镇初审(公示7天)

4.  县人社局审核(3个工作日)

5.  市人社局审批(3个工作日)

6. 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反馈给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4、老农保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33

二、办理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已参加老农保的个人

五、服务流程

个人携带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2.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4.农村商业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到社保所办理申领(退保)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5、就业援助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所需材料

(一)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4050”的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进行认定。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到“4050”人员的按认定条件认定。

(二)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自登记失业时间满3个月的,并提供低保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结婚证、双方失业证、个人缴纳保险凭证。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土地被征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证明或低收入家庭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市户籍的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登记失业时间满6个月的并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

乡社保所工作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咨询服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6、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登记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时,必须查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材料齐全后方可给予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在第5页记载“单位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情况,未办理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办证工作。

(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在办理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数据导入用工备案模板中或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系统。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灵活就业保险前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外地户口到常住地所在乡镇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六、联系电话

社保所:0554-4440268

 

57、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服务的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十三)市、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抓好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工作。

2.  《关于印发淮南市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29

二、办理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所有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主要采集姓名、身份证号码、像片等信息。

五、服务流程

广大参保居民携带二代身份证、相片、工本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等待发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8/张。

八、咨询电话

社保所:0554-4440268

 

58、生活无着落人员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五、服务流程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到村(社区)在“初审意见”栏内盖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毕业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6、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提供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单位就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种提供一种即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59、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街道(乡镇)、社区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退休职工

五、服务内容

一、深入调查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认真采集退休人员及其家庭相关情况的原始登记记录,建立基本信息表。

二、对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体制,及时向上级统计上报变动信息。

三、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对孤老病重、高龄和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工作。

四、负责协调有关部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生活事务难解,做好帮扶工作。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六、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七、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认真做好解答和宣传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

九、协助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在开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保障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电话

社保所:0554-4440268

 

6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收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

五、服务流程

个人直接到乡服务便民大厅合医办窗口缴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2016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20元。农村中小学生为每人每年8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不缴费:

(一)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重度残疾者;

(五)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6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

二、承办机构

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镇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参保人员

五、服务流程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领取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同时进行,补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打卡发放,无需个人申请。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6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在三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中高等学校、幼托机构在校学生

3、年满16周岁在我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4、下列人群不需要缴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者年龄条件:

五、服务流程

携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全市范围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皖江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免费申请,办卡周期为6个月左右。办理期间,如急需使用,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和银行办理社保卡回单前往市人社局卡部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1.  咨询方式

社保所:0554-4440268

 

63、农家书屋维护管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水平的实施意见》(淮文明委 [2012]38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必须开展农村文化建设和农家书屋管理

五、申请材料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材料、农家书屋管理相关材料和每年开展六次文体活动的活动方案,图片、小结等

六、服务流程

专项资金由县文明委拨付到乡财政分局,乡财政分所拨付到村

七、咨询电话

文化站:0554-4131375

 

64、文化站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 总则

1.1为适应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需要,促进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制定《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1.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含街道文化站)。 以下简称文化站。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乡镇文化站提供相关服务

五、服务内容

3.  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4.  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2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组织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2次。

5.  文化站应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年服务人次不少于3000人。

6.  文化站应负责指导、辅导所辖村(居)委员会开展文化活动,并积极组织村组文化活动,每年文化下村活动不少于6次。

六、服务时限

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文化站:0554-4131375

 

65、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实施内容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1.  咨询电话

文化站:0554-4131375

 

66、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

四、服务条件

乡镇所在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  个人写启事、声明等广告上报至所在村,由村进行审核证明;

2.  所在村进行审核证明后,由乡党政办进行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党政办电话:0554-4440001

 

67、居民分户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九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携带村级分户证明和分户申请,证明上需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父母子女或夫妻关系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3.  党政办工作人员经核实后,由负责人在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电话:0554-2760110

 

68、开具税票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协议,申请代开金额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开具手续,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纳税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携带政府购买服务证明到党政办,证明需有相关证明人签字盖章。

经党政办审核后,在税票证明上签字盖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电话

镇党政办电话:0554-4440001

 

 

69、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县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县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依法享受却未享受拆迁安置的全乡公民

五、服务流程

1.  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交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2.  经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后,将盖上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的证明送至镇政府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证明需送至镇纪委进行复审。

4.  所有部门确认无误后,送至党政办查验、签字盖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电话

镇党政办:0554-4440001

 

70、辖区居民居住证明服务指南

(主动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

五、服务流程

村(社区)出具在其实际居住的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镇党政办电话:0554-4440001

 

71、高等教育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项目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县(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相关助学措施。(四)对依据本办法享受资助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同时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乡民政办办理申请。

2.  受理。乡残联受理初审,审核合格后上报至县残联进一步审核。

3.  发放。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镇民政办电话:0554-4442268

 

72、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服务指南

(主动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29号)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所需材料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低保、低收入)复印件或乡镇(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

五、服务内容

工作人员做好乡域内白内障患者的筛查、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淮南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省残联康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0554-4442268

 

73、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集中一次性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服务内容

1、乡镇(街道)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

2、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县直管社区、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县直管社区、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及县(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74、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淮南市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所需材料

1)享受低保的精神残疾人:①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②低保证;③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2)不享受低保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五、服务内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录入及申请、申报工作。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办:0554-4442268

 

75、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承办机构

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有子女已达婚龄,原宅基地面积不足法定标准,确需分居立户的;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拆旧建新的;

6、有户口但是无房居住的。

农村宅基地必须严格按规划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建房不予受理:

1、申请建设地址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3、原宅基地面积超标重新选址的;

4、一户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的;

5、将原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其他用途的;

6、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五、申报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县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申请、公示底稿、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村委会出具的原宅基地情况证明一并转报乡国土、城建部门。

2、受理、审查。乡国土、城建在受理村委会转报的建房申请后,对村委会提供的申请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国土所牵头,城建、城管共同进行现场察看,对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填写《农民宅基地申报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选址涉及水利等相关用地的,水利等部门应共同到现场察看,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乡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

3、报批。乡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国土、城建等部门提交的农民建房逐户进行审查,对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交由乡国土、城建上报上级审批。

4、放线、发证。乡国土、城建、城管对经审批的农民建房户发放《农村宅基地审核意见通知》,并进行现场放线,涉及水利等用地的,水利等部门应共同到场放线。村民住宅建成后,进行实地测量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国土所:13615649166

 

76、设施农用地备案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连同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一道公告、备案。

二、承办机构

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一)生产设施用地。

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1.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  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五、项目操作流程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六、联系电话

国土所:13615649166

 

77、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

《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规定》(201211月)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户口的老年人和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老年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以及乡镇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老人,申请时还需要持有子女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的证明。城县由社区、村()委会统一为老年人申请办理,农村由乡镇统一申请办理。社区、村()委会以及乡镇将申请人有关资料收集,填写《老年人优待证》和《登记表》,交县县老龄办受理。单位代为申请办理的,除按照以上要求收集资料外,还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办理程序同上。

二、承办机构

老龄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户口的老年人和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老年人

五、申报材料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以及乡镇申请办理。

七、服务时限

即办送到县政府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申请

九、咨询电话

党政办:0554-4440001

 

 

78、村级道路畅通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4]19号):①我省是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省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的新部署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更加突出、更为重要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村镇行政县划调整、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村物流等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中小危桥改造,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除西藏外,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解决溜索等特殊问题。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和通班车。

二、承办机构

畅通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未开通村村通的行政村、需要改扩建村村通的行政村

五、服务流程

结合村镇行政县划调整、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村物流等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中小危桥改造,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除西藏外,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解决溜索等特殊问题。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和通班车。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畅通办:畅通办:13516470503

 

79、农村危桥改造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和义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巩固成果、完善设施、提高能力、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为保障,以提高危桥改造工程质量、加强管养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全省农村路网通行安全,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发展,不断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 2.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在册的县、乡、村道上并经过检测认定的四、五类危桥重建或加固、维修工程,数量6000余座,覆盖人口5000余万人。

二、承办机构

畅通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境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

五、服务流程

1.  申报:全乡各级单位、个人发现乡境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都可将有关情况上报给乡交管站。

2.  初检:对上报的桥梁情况,乡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安排专人到现场查看情况。

3.  上报:经初检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乡交管部门编写相关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等待上级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六、服务时限

接到申报即刻开展工作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电话

畅通办:13516470503

 

80、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14]1195号)

第三条 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银行管发、乡镇管册”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打卡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党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条 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二、承办机构

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农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各类补给对象户。

五、服务流程

1、乡镇基层站所上报单项清册至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局;

2、县主管部门报送单项清册至县财政局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

3、县农村局通知乡镇财政分局录入补贴系统并上报发放清册;

4、县农村局将打卡发放清册报送县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将发放情况回执给县财政局;

5、乡镇财政所通知补贴农户补贴发放情况;

6、乡镇财政所发放补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财政所电话:0554-4440002

 

8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和《淮南市2016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淮农综改办〔2016号)。

二、承办机构

财政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来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五、服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审批。奖补项目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上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综改办),县(区)综改办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进行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县(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尊重民意,采取议标、招标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并建立竣工决算制度。

(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项目实施前,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保障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报账兑付、结算。中央和省、市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财政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各级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村民筹资(包括筹劳折资)、村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由乡镇分村专账管理核算,经村民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考核验收。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考核验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专业性技术较强、安全性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县(区)综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其他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过程要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参与,并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经村民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同意的验收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镇财政所电话:0554-4440002

 

82、征兵政审盖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六条 责任主体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三章 第十条 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县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人武部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龄条件:

男青年为年满18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入宽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愿意,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政治条件:

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应当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其余按照GA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即将公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务流程

工作机制: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县域联审,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应征地点: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县、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初步考核: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兵役登记组织本单位、本县域的预征对象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政治情况,推荐、确定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

联合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上站体检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合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现疑点应当进一步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派人或者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走访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县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由走访调查组成员在走访对象《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走访调查情况”栏签署意见。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以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考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综合结论: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综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考核情况和基层单位意见,签署政治考核结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人武部:13865458892

 

83、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5年版)》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三、要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四、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

五、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六、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人员

五、服务流程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二)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三)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五)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六)服务形式及要求:

1.  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臵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县、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

2)播放音像资料,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县、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2.  设臵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处,距地面1.51.6米高的位臵。每个机构每季度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  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  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和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生院:0554-2768351

 

84、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  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  辖区居民到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  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  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  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  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  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  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卫生院:0554-2768351

 

85、传染病疫情防控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医生确诊患上结核病等传染疾病并在公共服务项目内,确定为公共卫生事件。

五、服务流程

1.  风险管理:协助进行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参与应急预案制订。

2.法相、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3.  报告:①报告程序和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直报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同时向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②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2小时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③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4.  处理:①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②传染病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③流行病学调查。④疫点疫县处理。⑤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⑥宣传教育。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八、咨询方式:

卫生院:0554-2768351

 

86、适龄儿童免疫规则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镇适龄儿童

五、服务流程

1.  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2.  每次接种时必须携带此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单或者预约日期及时到指定地点给您的孩子打预防针。

3.  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4.  儿童迁移时,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免疫接种史证明;无免疫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5.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文件。

八、咨询电话

卫生院:0554-2768351

 

87、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设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也可以独立招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在单位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辖区内未设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县域内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均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单位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项目主体,其相应的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确定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县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做好县域划分工作,责任到人,实施网格化管理,具体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全面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在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责:

(一)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告知患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体检和诊断。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设施开展2-4次巡查,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服务

掌握辖区内学校基本情况,按照一校一表做好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对辖区内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2-4次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学校卫生制度并督促学校落实。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通过定期巡访、患者反映等信息收集途径,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建立协管县域内各类公共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1-2次巡查,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六)协助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检查任务完成率达到100%。执法行动中,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员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对卫生监督员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市、县、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安排的专项检查工作有书面计划和总结。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咨询电话

卫生院:0554-2768351

 

88、避孕药具发放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二、承办机构

计生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新婚、产后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孩以上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不适应落实长效避孕等。

五、服务流程

县计生委药具管理科室结合市给药具量对各乡镇、街道调整后下拨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计生药具管理室结合县给药具量根据各村育能妇女人数调整后下拨各村居。村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发放给育龄群众 。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89、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县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结合实际采取边录入边审核的方法,然后统计汇总生成花名册与“一卡通”发放清册,于531日前将花名册、清册及享受对象的相关审批表与复印件等材料送县卫计委家庭发展股审核;

2.  县卫计委于6月份审核、汇总、公示后上报县财政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0、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  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将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乡镇所在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  成立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办法;

2.  认真查找“两非”案件线索;

3.  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

4.  建立“两非”有奖举报机制;

5.  广泛开展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卫生计生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两非”的法制教育和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1、关爱女孩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营造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橱窗、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重要性和人为选择性别的严重危害性。要组织咨询、讲座、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逐步消除对女孩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社会观念,努力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育龄妇女、家庭

五、服务流程

1.  成立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办法;

2.  认真查找“两非”案件线索;

3.  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行为的长效机制;

4.  建立“两非”有奖举报机制;

5.  广泛开展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卫生计生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两非”的法制教育和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2、负责为需要终止妊娠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合格对象提供终止妊娠、取出宫内

节育器手术证明书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符合省、自治县、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2.

《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五、服务流程

1. 个人写申请、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在村,由所在村进行核实并提供证明;

2.  计生办根据所在村核实结果、证明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并开具证明。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3、妇女‘两癌’筛查及免费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35-64岁自愿体检的农村已婚妇女

五、服务流程

1.  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已婚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需要检查人数;

2.  动员已婚妇女接受检查,签署“知情同意书”;

3.  组织安排服务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4、计生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

(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2.  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服务(2011)2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1.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项目(20161-12)。一是为当年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紧急救助,一次性救助3000元;二是为2名特扶家庭人员办理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每份保险100元;

2.  实施平安保障项目(20167)。一是为109户计生困难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30元;二是为14名计生专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30元;三是为33名计划生育妇女提供优生优育保险,每份60元。                   

3.  实施助学成才项目(20168)。为3名今年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每人提供2000元的助学金,原则上救助对象不与其他县直部门资助对象重复。

五、项目操作流程

1、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计生协以“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所确定的目标进行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填写《淮南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救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登记表》。

2、本人申报。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计生贫困家庭救助资格条件的对象,并要求进入确认程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本人或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病历、出院小结、录取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计生协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并如实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张榜公示。村(居)计生协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救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向乡(镇)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计生协会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计生协。

4、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计生协组成审核组,对申请人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签署意见,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向县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计生协会会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计生协公章,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报送县计生协。

5、县计生协复查审批、确认并备案。县计生协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查审批,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须向乡镇计生协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核无异议的,县级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反馈给乡、村。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县计生委、计生协及时下文确认。

6、项目上报。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办对2014年实施救助的项目制作成项目文本分别以电子版,纸质原始文档报省人口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项目资源部。

7、发放救助资金。按救助对象花名册通过 “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联系电话

计生办:0554-4440533

 

 

95、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计生知识宣传、咨询,手术(上取环)、随访等。

五、服务流程

由村计生专干联系服务对象来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计生服务、咨询。

六、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6、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7号)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各村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填报上报

五、申报材料

《淮南市城乡居保特殊身份补助人员信息登记表》双方的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节育证明,伤残证,

六、服务流程

(一)每月3日前,乡镇计生办将上月新增符合城乡居保补助条件的计生对象特殊身份人员信息填入《淮南市城乡居保特殊身份补助人员信息登记表》,将表格电子版和盖章确认的纸质版交至乡镇社保所,同时报一份给县计生委。

(二)乡镇社保所收到表格后,核对人员参保信息及表格数据格式,于当月15日前将表一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农保中心。

(三)县农保中心收到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后,在当月办理保费代扣业务之前将相关人员特殊身份信息导入信息系统,导入失败的,要及时反馈县计生委与乡镇社保所,县计生委将失败名单转给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社保所共同核查原因,及时纠正,再次按程序申报,直至导入成功。

七、办理时限

每月3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7、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奖励申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节育证明,手术医学证明。

五、服务流程

由村计生专干填写上报申报表,乡计生办受理初审后,报县卫计委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后统一发放。

六、办理时限

525日前完成所有资料的汇总和数据录入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8、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服务(2011)2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

(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

(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开展的项目

扶贫济困项目(20161-12)一是为4户计划生育贫困母亲进行节日慰问,每位贫困母亲慰问金500元;二是为2名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大病救助,医疗费用大于县级大病救助标准的,每人补助2000(6)。三是在每年慰问不少于6名留守儿童(每人200元左右)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计生协以“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所确定的目标进行目标人群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填写《淮南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救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登记表》。

2、本人申报。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计生贫困家庭救助资格条件的对象,并要求进入确认程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本人或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病历、出院小结、录取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村(居)计生协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并如实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张榜公示。村(居)计生协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救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向乡(镇)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计生协会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计生协。

4、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计生协组成审核组,对申请人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签署意见,并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向县计生协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计生协会会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计生协公章,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报送县计生协。

5、县计生协复查审批、确认并备案。县计生协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查审批,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须向乡镇计生协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核无异议的,县级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请表》反馈给乡、村。确定的救助对象由县计生委、计生协及时下文确认。

6、项目上报。县“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办对2014年实施救助的项目制作成项目文本分别以电子版,纸质原始文档报省人口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项目资源部。

7、发放救助资金。按救助对象花名册通过 “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六、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99、接受群众就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内容

计生知识宣传、咨询,手术(上取环)、随访等。

五、服务流程

由村计生专干联系服务对象来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计生服务、咨询。

六、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100、绝育后遗症鉴定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进行医学鉴定的对象

五、服务流程

1.  申请:个人填写《计划生育“四术”并发症技术鉴定申请表》,并准备个人申请报告。

2.  意见填写:将申请表送至所在村(居)委会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3.  上报: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病例及辅助检查单复印件等,到计生办提交申请及材料,计生办整理核对后上交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计生办:0554-4440533

 

101、开展计划生育上、取环等技术服务的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二、承办机构

计生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育龄女性。

五、服务流程

1.  向所在村提出相关计生技术服务的请求。

2.  在获得村里同意后,由村计生专干带领到指定计生服务所开展计生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10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县、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县、直辖市)前,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已婚妇女需要结婚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计生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受理:当地计生部门受理后,现场审核,发放。

七、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九、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10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县),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在直辖市、设县的市行政县域内县与县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流动人口导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信息。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六、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依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流动人口免费接受国家规定基本公共服务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104、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初审)、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规范(试行)》

一、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申办对象为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或街道,下同)计生办。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对象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三)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四种证件均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城县或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二、办理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全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申请相关证件的个人(公民)。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规范》”)。受理地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将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六、服务时限

1.  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证、通报。

3)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或人户分离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一方户籍在省内另一方户籍在省外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由省内户籍地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接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3.婚育证明

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管理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全员管理地负责审核,未婚育龄妇女申办的,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对属于跨省婚姻要求在我省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须受理。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4.生育证

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区县计生委审核,县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乡镇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区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受理当天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计生办审核,对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区级审核,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审核通过,受理地区级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乡两级初审,如初审同意,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受理地区级审核,县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通报。

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七、收费标准

相关证件收取工本费

八、咨询电话

计生办:0554-4440533

 

10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2.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3.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二、承办机构

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报(每年115日前)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每年215日前)   1.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2.第一榜公示。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3.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三)乡级审核(每年315日前)1.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2.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3.向县(市、县)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报送县(市、县)人口计生委。(四)县(区)级确认(每年331日前)1.县级全面复核。县(市、县)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2.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区)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区)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县(区)级人口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计生办:0554-444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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