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口镇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申请程序和办理流程图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
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
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
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
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
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
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
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
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
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
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
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
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
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
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
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
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
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
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
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
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
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