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口镇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申请程序和办理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4-03-22 15:06信息来源:寿县堰口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

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

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

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

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

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

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

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

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

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

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

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

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

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

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

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

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

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

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

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

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

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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