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寿县堰口镇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11 08:25信息来源:寿县堰口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2年寿县堰口镇公共服务指南

       

1.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服务对象 

1、持有精神类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

2、常年服用精神治疗药物的贫困残疾人 。

四、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精神类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4、乡、镇、街道处出具的贫困证明 ;

5、精神疾病门诊诊治或住院治疗病例(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

6、上年度或本年度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购药发票或凭证 。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残联审核。

4、审批:县残联审批并公示。

5、发放:审批后反馈于镇场(街道)残联,通过财政部门的“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六、办理时限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登记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1
、植入人工耳蜗并补贴训练(16岁,不满7周岁,<18周岁);
2
、装配助听器并补贴训练和聋儿康复训练(不超过8岁);
3
、肢体矫治手术(7岁以下,<18周岁);
4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不超过7岁);
5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36周岁);
6
、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不超过7周岁);
7
、装配假肢、矫形器和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06岁)。
四、申报条件

1、符合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听力、智障、肢体贫困残疾人儿童;

2、有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

3、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

五、申报材料

1、监护人及儿童户口本; 2、低保或贫困证明;

3、医院检查报告; 4、第二代残疾人证或鉴定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残疾儿童家长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残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提交县残联主要领导审批。

4、医疗评定:医疗机构评定。

5、审批:根据医疗机构评定的鉴定意见,县残联进行审批。

6、转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筛查结果转接康复机构。

七、办理时限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4-4440001

  

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核:县司法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提交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办理时限

 7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4440012

 

 

4.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

根据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五、服务流程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申请表、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0554-4442268

 

 

 

5.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服务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

四、服务流程

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6.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法定条件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然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3.拟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拟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民政局受理。

3.审核、审批:县民政局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发文:经同意筹办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日。

2.承诺时限: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4440001

  

7.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二、承办机构

扶贫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申请人填写贫困证明申请书,由所在村(居)委会核实后盖章上报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咨询方式:0554-4440001

 

 8.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退役军人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军烈属家庭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实施单位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当年的发放对象为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本人户口簿: 查验原件,收取A4纸复印件1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其他证明材料:重度残疾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银行卡号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查验原件,收取A4纸复印件1份。(需注明关系)

5.监护人户口本:查验原件,收取A4纸复印件1份。

6.监护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7.《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填写,一式三份。

五、法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处或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对象 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处,并告知原因。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10、残疾人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救助对象

(一)具有寿县县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其他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

三、救助内容和办理程序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参保,由民政部门办理。

2.贫困重度残疾人自愿参保,由残联办理。

3.办理程序: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等资料、到户口所属地街道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后报民政局或残联,经民政局或残联审核合格后,分别由民政局或残联统一为残疾人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分为一般救助、特殊救助、补充救助、临时救助。

四、办理机构

镇政府、民政办

五、咨询方式:0554-4442268

 

 

 

 

 

 

11.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且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需要紧急转移的;

2、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3、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4、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四、法定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

四、申报材料

1、《自然灾害申请表》需镇、村委会盖章或者签名原件  

2、《受灾情况统计表》需镇、村委会盖章或者签名原件  

3、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需村委会盖章或者签名原件

5、居(村)委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的取证材料需镇、村委会盖章或者签名复印件

注:1. 申请材料纸张采用A4A3纸大小,统一左侧装订;复印件应有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2. 提交纸质材料。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2. 受理:镇民政办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六 、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4442268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办理流程

   收缴期间,由居民自愿到所在村委会缴纳,再由各村统一上缴到镇农合办

五、办理时限

每年发布时间为主

六、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3.《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二、服务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

 三、法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两寸;  

 3.登报挂失公告。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发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发证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4.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城建所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城建所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6、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农业生产经营者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7.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承办机构

   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卫生院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18.防洪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堰口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9.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承办机构

   堰口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0.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堰口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21.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承办机构

    堰口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2.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二、承办机构

   堰口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堰口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出资方

四、申报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镇政府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八、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4.设施农业建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四、(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二、承办机构

堰口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5.饲养动物强制免疫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承办机构

   堰口畜牧站

三、服务对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6.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堰口畜牧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7.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堰口畜牧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镇卫生院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8.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堰口畜牧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29.节水抗旱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全镇农民

四、服务流程

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0.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畜牧站

三、服务对象

全镇养殖户

四、服务流程

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31.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

二、承办机构

镇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流程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32.农业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二、承办机构

镇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流程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33.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承办机构

镇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流程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4.农机购置补贴申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镇农机站

三、服务对象

农机购置者

四、服务流程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1.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

二、承办机构

镇农技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

四、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初审推荐转报县农委

五、办理时限

10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37.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镇文明办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8.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承办机构

  镇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镇公路管理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39.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0.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

二、承办机构

   镇综治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1.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镇安监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2.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0554-4442268

九、 

   

43.协助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44.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经发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5.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文明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6.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三、服务对象 

居民

四、服务流程

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47.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安监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人民政府和街道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48. 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幼儿

四、服务流程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49.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中心校

三、服务对象 

教师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50.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二、承办机构

    镇政府人武办

三、服务对象 

应征公民

四、服务流程

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131267

   

 

 

 

 

5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三、承办机构

镇政府妇联会

 

四、服务流程

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52.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查询并告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4-2760110

寿县堰口派出所

   

 

 

 

 

 

5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

四、申请条件

公民曾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户口迁移证)证明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公民本人持申报材料,到原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4-2760110

   

 

54、注销户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

四、申请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现在所持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如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公民本人(或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原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4-2760110

       

 

 

55、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个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出具的;或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的。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在调查核实后,予以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54-2760110

寿县县公安局       

  

 

 

 

56、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寿县县公安局       

 57、购买散装汽油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二、承办单位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单位、社会组织

三、服务条件

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

四、服务流程

(一)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二)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五、服务时限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58、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服务对象 

需要办理、遗失补办身份证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采像、采集指纹。

3.受理:30工作日之内辖区派出所发证,加快的10个工作日(省公安制证中心按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加快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办理20元,补办40元,加快的由邮政部门收取邮寄费用。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59、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服务对象  

在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受理尚未下发前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局一楼大厅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2.受理:户籍民警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受理: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受理。 

六、办理时限

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2、收费依据及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0、家庭立户登记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二、服务对象 

需要立户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集体户需填写《设立集体户成批表》,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1、分户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服务对象 

需要分户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分家析产及居住情况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分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首次免费,补办6元。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2、死亡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人民政府、业务机关有关规定。

二、服务对象 

死者家属。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3、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簿

6.身份证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4、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审核: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5、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就业报到证、毕业(肄业)证明,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凭学校相关文件原件

2.集体户口簿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6、离退休回原籍落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二、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7、离婚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二、服务对象 

离婚迁移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离婚证明;

6.本市无住房证明(市产权登记处出具)。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8、户主变更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办理地点

堰口派出所

三、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四、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2760110

69、补录户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此类户口,设区的市市区采取三级审批,县级采取两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有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由系统同步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未建设使用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应建立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派出所和审批单位保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服务对象 

需要补录户口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寿县堰口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等资料);无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需提供两种以上的辅助证明材料且相互印证;

4.19961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社区民警出具补录户口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辖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查。

4、受理:户办大厅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局。

3.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0554-2760110

              

 

 

 

 

70.法律咨询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1、代拟法律文书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3、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4.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5、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6、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乡镇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12

77、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5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7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学生

四、办理地点

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79、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学生

四、办理地点

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80、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学生

四、办理地点

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81、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学生

四、办理地点

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82、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

四、办理地点

县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82

8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4、健康教育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5、预防接种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办理地点

县卫计委指定地点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6、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7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89、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90、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25

 

 

 

 

 

91、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卫计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四、服务流程

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2.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执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4.出具婚育证明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 0554-4316192

 

 

 

 

 

 

 

95、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6.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7.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9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8.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99.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三)确认程序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即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确认程序:1.本人申报。2.村级评议。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服务对象 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上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将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在服务对象 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省、市、县、乡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复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认后,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二、服务对象 

   公众

三、办理地点

   镇计划生育协会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办理时限

     

六、咨询方式:0554-4316192

               

100、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101、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316192

 

 

 

 

 

 

10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0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七、咨询方式: 0554-4440268

  

 

 

 

104.食品安全宣传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二、承办机构

镇食安办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镇经发办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05、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2268

   

 

 

 

 

 

106、失业登记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六十三条;《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07、社会保障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二、承办机构

堰口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职工、居民群众

四、办理地点

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268   

 

 

 

 

 

 

108村村通广播建设、维护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43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居民群众

四、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09、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居民群众

四、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10、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镇水利站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110.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二、承办机构

镇水利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办理地点

乡镇政府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0554-44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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