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动物防疫法(完整法规见附件)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附件:动物防疫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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