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2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县、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农委),广德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
建活动,计划到 2020 年通过创建进一步带动各地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我省通过创建工作,屠
宰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自去年 8 月以来,突发的非
洲猪瘟疫情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我省生猪屠宰行业
现状很难适应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快标准化建设,推进生猪屠宰
— 2 —
行业安全管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屠宰环
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目前生猪屠宰现状,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推进厂
(场)区环境建设、提高设施装备水平、强化行业质量管理、开
展非洲猪瘟检测消毒、加强部门监督为重点,确保到 2020 年完
成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厂(场)
创建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屠宰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
保障能力,努力构建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布局和设立程序
(一)规划布局。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主要依据
本区域内生猪出栏量和市场供应保障进行规划。按照“科学布局、
相对集中、提高标准、压点升级、整合资源”的原则,推进兼并
重组,消化过剩产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新建和改扩建
生猪屠宰厂(场)建设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和排污许可证。各地应立足现状,以改扩建为主,每个县(市、
区)可建设 1 家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NYT3348-2018)规定的 3A 级及以上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年出栏超过 30 万头的县(市、区)可依据产业化发展
的需要增设 1 家。对目前乡镇设点较多的县(市、区),由县级
人民政府通过压点升级、整合资源,推进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
— 3 —
(场)与现有乡镇屠宰点的重组,加强管理,提高标准。
(二)设立程序。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设
立审查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控制数内新建、改扩建和重组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规划、申请材料(含排污许可证、水源
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材料、符合 3A级及以上标准的资质审
查材料)审查合格,报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向我厅征求意
见并附压点书面承诺、申办材料等,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收到我厅复函后方可正式批准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竣工后
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向我厅提交验
收报告等材料,申请核发生猪定点代码(注明 3A级及以上标准)。
经我厅核发生猪定点代码后,由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颁发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标准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继续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标准化创建工作,以创建带动建设,建设的主要内容参照《安徽
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皖农办牧〔2018〕95 号)
中提出的“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六化”
要求执行,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 3A级及以上标准建
设,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对照“六化”要求,补缺补差,
完善功能配套,加强环境建设,强化质量管理。
(二)提高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为降低生猪定点屠宰以及生
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必须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
— 4 —
宰厂(场)建设符合 PCR 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确保检测工
作正常开展。农业农村部拨付的中央财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
补助经费可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备检测仪器设备;要争
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不具备条件的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可委托当地兽医实验室开展检测;要组织开
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检
测的保障能力。
(三)实行运输专用车辆备案管理。积极推行生猪运输车辆
备案制度。3A 级及以上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猪源调
入要重点面向规模化猪场,实现“点对点”运输。生猪运输车辆和
生猪产品调出车辆一律使用备案车辆,实行严格消毒,确保运输
安全。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乡镇屠宰点,要积
极推进小型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小型专用车辆只能用于本县域范
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输,不得用于其
它载运,不得跨县(市、区)载运,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分户
专用、统一消毒、严格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为安全生
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非洲猪瘟防控的第一责任方。要切实
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建立相应责任体
系和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好安全隐
患。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组织好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争
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解决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标
准化建设中的设施设备投入问题,以及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
— 5 —
题。
(二)强化非洲猪瘟检测和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 119 号公告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实
行调入不同猪源分批抽样检测,认真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
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
宰 10 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
体化企业最迟于 4 月 1 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 5 万头以
上的最迟于 5 月 1 日前开展自检;其他的最迟于 7 月 1 日前开展
自检。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经 PCR 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
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其中,经 PCR
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
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各
地在 5 月 1 日前要组织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清
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一律立即停产
整改;7 月 1 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设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配
备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严格实行定期消毒,每天
进行清洗,每周消毒不少于 2 次,每月停宰 1-2 天,并进行彻
底清洗消毒。
(三)切实加强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加
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要进一步
完善和健全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要加强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暴露出
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严厉整治屠宰环节中的收购、倒卖病死猪,
— 6 —
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注水注胶注药或注入其他违禁
物质,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屠宰、贩运的单位
和个人,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四)保障屠宰环节安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当好政府参
谋,把好规划和设立关。要对照标准,本着控制数量、优化布局,
促进规模化、现代化的总基调,推进标准化建设。驻场官方兽医
要积极履责,尽职尽责,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
2 号)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开展“瘦肉精”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
格证明,并发挥其驻场优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违
规行为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查处。同时,要严格执行农业
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非洲猪
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要求,加强对官方兽医管理,对各类违规
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 年 3 月 25 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