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4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皖农牧〔2017〕56号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2017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落实经费,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各地要结合《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H7N9流感剔除计划、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等,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面提升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各地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委将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继续列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并与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经费下拨挂钩。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注重人员防护,确保安全。开展采样监测时要做好人员防护,防止意外伤害和感染。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及《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7号)要求,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的监测工作,同时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血吸虫病(计划另行下发)、牛结核病、狂犬病的监测工作。全面落实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各地要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科学评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疫苗免疫效果。根据全省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方案另行下发),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H7N9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小反刍兽疫、奶牛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认真做好疯牛病(计划另行下发)、非洲猪瘟、蓝舌病(欧洲8型)等外来动物疫病临床巡查和样品采集送检工作。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主动监测,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对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养殖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疫病诊断检测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省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及狂犬病的血清学监测。市、县两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血清学监测。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

(三)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地应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同时,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检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和加工环节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大力推动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的监测净化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加大对相关养殖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承担全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及狂犬病的血清学监测,制定血吸虫病、疯牛病监测计划及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等,开展技术培训,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抽查各地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地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依据本计划,结合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春秋两季集中监测任务分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承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病原学监测任务。市级及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免疫抗体及非结构蛋白感染抗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血清学工作。

(二)设立省级固定监测点。根据我省动物饲养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市场环节和野鸟栖息地设立14个固定监测点:全椒县、望江县、裕安区设立生猪养殖环节固定监测点;临泉县、金安区设立生猪屠宰环节固定监测点;宣州区、青阳县和太湖县设立家禽养殖环节固定监测点;长丰县、宁国市分别设立家禽交易环节、屠宰环节固定监测点;贵池区设立野鸟栖息地禽流感监测点;淮南市、涡阳县和界首市设立牛羊养殖环节固定监测点,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制订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重点监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H7N9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小反刍兽疫、奶牛结核病等疫病。

(三)承担国家采样任务。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合肥市、六安市承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禽流感和猪流感监测采样任务;阜阳市、宣城市、安庆市承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非洲猪瘟监测采样任务;滁州市承担蓝舌病(欧洲8型)监测采样任务。各市根据疯牛病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疯牛病采样送检工作。

(四)做好常规监测。各地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常规监测,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按照本计划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马鼻疽、马传贫、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常规监测工作。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定点监测工作。

(五)落实监测工作经费。承担春秋两季集中监测任务及开展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疫病监测所需诊断试剂由省级统一提供。其他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六)做好采样、送检、检测及材料报送工作

1.各地农委(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局)于5月20日前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5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春秋两季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以市为单位,将病原学样品及采样单和采样汇总表(电子版)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直管县单独报送)。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春秋两季集中监测血清学检测工作,将检测结果汇总表(电子版)、工作总结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采样单、采样汇总表及检测结果表可从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同时将检测后的血清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以备核查。

2.各县(市、区)于11月底前完成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的监测工作。由各市汇总分析,以市为单位将工作总结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五、结果报告及处理

(一)各地要按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

(二)各市于7月10日前和翌年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三)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于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四)各地根据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监测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集中监测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场/户,要及时组织进行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联系人:1.监测:何长生,电话:0551-62930645,传真:

0551-62930647,E-mail:changshenghe@126.com。

2.流行病学调查:金晓宇,电话:0551-62930644,

传真:0551-63511382,E-mail:ahfkyjk@163.com。

 

附件:1.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2.口蹄疫监测计划

3.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4.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5.马鼻疽监测计划

6.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7.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8.猪瘟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1.狂犬病监测计划

12.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13.蓝舌病(欧洲8型)监测计划

1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5.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16.活禽市场分布与卫生状况调查方案

17.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附表:1.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每半年)

2.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每半年)

3.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4.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附件1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家禽免疫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生禽鸟,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环境样品。其中,H7N9流感重点监测蛋鸡、黄羽肉鸡等饲养周期较长的鸡。

三、监测范围

家禽: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候鸟主要栖息地。

猪: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家禽或野鸟,应及时采样进行检测。

五、监测数量

(一)集中监测

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样品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样品采集数量详见附表1。

(二)常规监测

各地结合《安徽省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监测数量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七、判断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含荧光定量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过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的。

(五)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六)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2

 

口 蹄 疫 监 测 计 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和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

三、监测范围

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症状,应及时采样进行检测。

五、监测数量

(一)集中监测

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样品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采样数量详见附表2。

(二)常规监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要以散养户、规模场、屠宰场为重点,对猪A型口蹄疫进行监测。监测数量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

六、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和颔下淋巴结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O型、亚洲I型、A型口蹄疫病原。

牛、羊、猪口蹄疫感染情况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牛、羊采集O-P液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如果检测结果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为阳性畜。

在生猪屠宰场采集颔下淋巴结,在养猪场、生猪交易市场采集扁桃体。猪颔下淋巴结或扁桃体RT-PCR方法检测阳性的判为阳性。对生猪养殖环节采集的生猪样品,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对猪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猪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Ο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亚洲Ⅰ型和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抗体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

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的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采集颔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六)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过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的。

(七)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3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的流行状况。

二、监测对象

牛、羊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

三、监测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奶牛场(户)、种公牛站及种牛场进行监测,对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抗体监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送农业部指定专业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病原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血清学监测

1.奶牛场(户)、种公牛站和种牛场。

对种公牛站所有种公牛,种牛场8月龄以上种牛和所有奶牛进行监测。

2.其他场群(自然村)

抽样场群(自然村)数由各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情况自行确定,每个场群(自然村)采样数量不少于30只,不足30只的全部采集。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筛选试验

采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进行筛选。

(二)确诊试验

采用试管凝集试验进行确诊。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阳性个体

对未免疫动物和免疫6个月以上的动物通过琥红平板凝集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二)确诊阳性个体

疑似阳性个体经试管凝集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4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重点是出现口腔溃疡、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的羊只。

三、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羊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及散养户。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采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并规范处置。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五、监测数量

(一)集中监测

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样品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鼻腔或眼睛拭子,屠宰场还需采集淋巴结、脾脏等组织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采样数量详见附表2。

(二)常规监测

各地结合《安徽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监测数量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

六、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抗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过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结果为阳性的。

(五)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六)临床病例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5

 

马鼻疽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证明全省马鼻疽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等原马鼻疽疫区。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分别检测马属动物30匹、20匹、20匹和30匹。

六、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6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证明全省马传染性贫血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等原马传贫疫区。

四、监测时间

5-6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所有马属动物全部检测。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须采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7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的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检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集中监测

样品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采集数量详见附表2。

(二)常规监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监测数量,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血清学检测。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8

 

猪  瘟  监  测  计  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的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集中监测

样品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采集数量详见附表2。

(二)常规监测

各地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抗体阻断ELISA、抗体间接ELISA或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扁桃体或颔下淋巴结,采用猪瘟病毒RT-NPCR、猪瘟病毒荧光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猪瘟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进行进一步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抗体阻断ELISA方法和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为合格。

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价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上半年集中监测在6月底前完成,下半年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

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集中监测

样品分别于5月底前和10月底前采集,病原学检测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血清学检测样品由各市或省直管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每次采集数量详见附表1。

(二)常规监测

各地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表3、4)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断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附件10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尤其是乳用牛(包括奶水牛)、种用牛结核病流行情况,分析疫病发生于流行规律,推动牛结核病监测净化。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时间和数量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02),应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试验进行检测。

五、结果判定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型和禽型结合分支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18645-2002),检测阳性的牛,判定为结核病牛。

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附件11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狂犬病感染及流行情况,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推动实施狂犬病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以及行为异常、高度疑似狂犬病的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省范围内,重点对农村犬、猫,城镇流浪犬、猫,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狂犬病监测。病原学监测重点是临床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

四、监测时间

上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集中监测。

全年开展病原监测,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确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主要对免疫犬进行抗体合格率抽查。各地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宠物医院对宠物犬进行采血抽查,及时了解宠物犬的免疫效果。免疫1个月后采血,合肥市、阜阳市、滁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黄山市等7个市各采集20份,其余9个市各采集10份血清,于5月底前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病原监测

以对发病动物监测为主。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进行实验室确诊。确实不能扑杀的疑似病例要隔离观察10天。同时,对安全扑杀的流浪犬以及屠宰的肉狗采集脑组织进行检测。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用吸管法采集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DFA)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荧光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阳性脑组织样品送送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业科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复核确诊和病毒分离鉴定。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临床特征的动物。

     2.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二)确诊患病动物

1.免疫荧光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2.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临床特征,且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附件12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加强非洲猪瘟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非洲猪瘟感染和疑似疫情,增强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目的性,为科学研判疫情风险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对象

猪,重点是发烧、厌食、腹泻以及急性死亡的家猪和野猪。

三、监测范围

全省范围内。

四、监测时间

全年做好辖区内的生猪、野猪的临床巡查。阜阳市、宣城市、安庆市在5月底前、10月底前各开展一次样品采集送检工作。

五、监测方法

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监测计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并填写临床巡查登记表,特别是进境猪隔离检疫场点周边地区,以及空港、海港、口岸周边养猪场和野猪群。临床巡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猪应立即按规定处置、送检和报告,

六、监测数量

阜阳市、宣城市、安庆市各选取2个县,每个县选取1个种猪场、2个屠宰场、2个养殖场(户),共计5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平行采集10头猪血清样品和抗凝血样品,分别于5月底前、10月底前统一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地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平行采集血清样品和抗凝血样品,以及脾脏、淋巴结、扁桃体等组织,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统一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附件13

 

蓝舌病(欧洲8型)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加强蓝舌病(欧洲8型)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蓝舌病感染和疑似疫情,为科学研判和防范疫情传入风险提供及时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省范围内

三、监测对象

绵羊、山羊、牛、虫媒。

四、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一次血清学监测,采样与秋季集中监测同步完成。监控群监测4次,分别于4月、6月、8月和10月进行采样。

五、监测数量

(一)监控群监测:在滁州市设立一个监控群,每个监控群10头牛,共采样4次,每次采集血清10份,共采集血清40份,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疑似病例采样:各地发现疑似病例,采集抗凝血和血清样品送蓝舌病实验室(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检测,数量自行确定。

 

附件14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调查范围

疑似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省畜牧兽医局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二)疯牛病、痒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或新发病病例的;

(三)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五)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形。

三、工作程序

(一)县、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省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省级流调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

(五)省畜牧兽医局根据疫病危害性和严重程度等情况,可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经济损失和防控措施评估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调查结论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意见经省级专家组复核后及时报省畜牧兽医局进行终审确认。最终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后,省畜牧兽医局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

调查评估报告和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各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对紧急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和扩散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分析流行规律,规范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本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要在疫情处置结束一周内将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送至省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附件15

 

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掌握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猪群主要疫病流行动态、监视主要疫病病原遗传演化特点;了解牛羊口蹄疫、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牛羊病的感染现状、流行病学特点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疫病动态预警及相关防控政策措施建议。

二、调查范围

(一)猪群疫病调查。选择合肥市、六安市、滁州市作为省级猪病流行病学调查点。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调整增加其它市。

(二)牛羊疫病调查。选择阜阳市、宿州市、淮南市、亳州市、马鞍山市作为省级反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点。

三、调查方法与内容

(一)猪群疫病流行动态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猪群疫病流行动态问卷调查(抽取一定比例场户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主要猪群疫病发病状况、流行强度、疫苗免疫效果等,并在部分养猪场采集组织及血清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及时研判疫情态势。

(二)猪群疫病流行病学监测调查。对定点的临床健康猪群和发病猪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

1.临床健康猪群:选择5个屠宰场(合肥市本级2个,六安、滁州市本级各1个、定远县1个)开展采样检测,每场采集15份组织样品(淋巴结、肺脏、脾脏等),每半年一次,全年共采集150份组织样品。

2.发病猪群采样检测: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平时要注意收集、冷冻保存临床发病猪组织样品(每年每市不少于20份),分别于5月、10月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病原检测,并同时报送猪群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

(三)牛羊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1.问卷调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阜阳市、宿州市、淮南市、亳州市、马鞍山等5个市中选择20个奶牛场、10个肉牛场、10个羊场开展口蹄疫、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牛羊主要疫病问卷调查。

2.采样检测。在上述被调查养殖场,每场采集20份血清样品进行检测(须填写采样登记表)。如发现具有临床价值的样品,应随时采集、收集,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

四、调查时间

(一)猪群疫病流行动态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临床健康猪群采样检测:4-5月、9-10月各进行一次。

(三)发病猪群采样检测:5月、10月各送检一次。

(四)牛羊疫病调查:10月底前完成问卷调查和部分场的现场核查;采样检测分别于6月、11月底前分两次完成。

五、组织实施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共同实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畜病监测室提供的统一试剂、统一方法,完成检测后按时上报结果。

 附件16

 

活禽市场分布与卫生状况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掌握全省家禽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分布,了解家禽批发和零售市场卫生状况,分析活禽市场调运与H7N9传播风险。

二、活禽市场分布调查

(一)调查范围。全省各市县。

(二)调查方式与内容。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活禽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名称、地理位置、商户数量、年调入调出家禽的来源和数量,以及从事活禽贩运、销售人员数量等信息。

三、活禽市场卫生状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合肥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及肥东县、望江县、贵池区、宣州区。

(二)调查方式与内容

1.现场调查

(1)活禽批发市场。在合肥市选择2个大型批发市场、安庆市、宣城市各选择1个大型批发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市场卫生状况、活禽来源及数量等。每个批发市场至少选择10个批发商户(不足10个,全部选择),调查其日常行为、对消毒、休市等防疫措施认知及相关经济投入意愿和接受程度。

(2)活禽零售市场。选择望江县和贵池区开展调查。每县区选择3个城区内活禽交易市场、4个乡镇农贸市场进行现场调查,掌握市场卫生状况、活禽来源及数量等内容。每个县级活禽交易市场或乡镇农贸市场选择4个商户,调查其日常行为、对消毒、休市等防疫措施认知及相关经济投入意愿和接受程度。

2.问卷调查

调查省内各县活禽调出情况,包括批次、每批数量、目的地等。

四、调查时间

(一)市场分布和卫生状况问卷调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二)市场卫生状况现场调查。4-5月、9-10月各一次。

五、组织实施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共同实施。

 附件17

 

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了解当前小反刍兽疫感染与免疫情况,加快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二、调查范围

2014年以来累计报告小反刍兽疫疫情较多,或2016年以来报告发生过家畜疫情或野生小反刍动物感染,或活羊出栏量较大的市县区。

三、调查方法与内容

在上述范围选择部分重点场所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畜主、羊贩(含货运司机)、屠夫等从业人员对小反刍兽疫的了解状况,以及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情况、羊饲养管理情况和活羊移动情况。采集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一)调查场所

1.养殖场户。现在2016年以来曾发生过疫情的自然村;此外,选择出栏量较大的亳州市利辛县、宿州市萧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或增选亳州市涡阳县、宿州市砀山县),每个县随机选择5个养羊自然村。

2.活羊市场(集散地)。在亳州市、宿州市各选择1个交易量最大的活羊市场(集散地)。

3.活羊屠宰场(点)。在亳州市、宿州市各选择1个屠宰量最大的屠宰场(点)。

(二)采样要求

对上述场所,要求每个场所平行采集10只羊的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

四、调查时间

2017年4月-10月。

五、组织实施

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联合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实施。

 

 

附表1

 

集中监测禽类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每半年)

 

地市、直管县

种禽场样品数量(份)

商品禽场(个)

散养村(个)

活禽交易市场(个)

野禽栖息地(个)

合肥市

1200

5

5

10

2

淮北市

300

1

1

5

0

亳州市

600

4

4

5

0

宿州市

600

5

5

10

0

蚌埠市

600

4

4

10

2

阜阳市

1200

8

8

10

1

淮南市

600

5

5

10

0

滁州市

900

6

6

10

1

六安市

1200

7

7

10

1

马鞍山市

600

3

3

5

1

芜湖市

600

4

4

5

1

宣城市

1200

7

7

10

1

铜陵市

300

2

2

5

1

池州市

600

4

4

5

2

安庆市

1200

8

8

10

2

黄山市

600

4

4

10

1

广德县

150

1

1

1

1

宿松县

150

1

1

1

1

合计

12600

79

79

132

18

注:1.采样数量。(1)种禽场:所有发证的种禽场均须采集,同时采集血清和咽喉/泄殖腔拭子;2)商品禽场:每场每次采集30份血清和30份咽喉/泄殖腔拭子;3)散养村:每村每次采集10份血清和10份咽喉/泄殖腔拭子;(4)活禽交易市场:每场每次采集15份血清和15份咽喉/泄殖腔拭子;5)野禽栖息地:每点每次采集25份野禽新鲜粪便。

2.采样要求。(1)每份血清样品不得少于0.5ml;(2)双份拭子样品或野禽粪便样品须装在同一只1.5ml、加有不少于1mlPBS(0.01M,pH7.2-7.4)或生理盐水的塑料离心管中;(3)使用黑色油性记号笔标记。(4)采样单填写完整。否则拒收。

 

附表2

 

集中监测家畜样品采集任务分解表(每半年)

 

地市、省直管县

猪场(个)

生猪

屠宰场

牛场(个)

种羊场(个)

商品羊场(个)

羊屠宰场

合计

合肥市

25

3

3

3

6

0

40

亳州市

10

2

2

3

5

2

24

淮北市

10

1

2

2

4

2

21

宿州市

20

2

1

3

5

2

33

蚌埠市

20

2

1

2

4

0

29

阜阳市

30

3

3

3

4

2

45

淮南市

15

2

3

2

5

2

29

滁州市

30

3

2

3

4

0

42

六安市

30

3

2

3

5

0

43

马鞍山市

10

2

2

1

1

0

16

芜湖市

15

2

1

1

1

0

20

宣城市

20

3

0

1

3

0

27

铜陵市

10

2

1

1

1

0

15

池州市

10

2

0

1

2

0

15

安庆市

30

4

0

2

4

0

40

黄山市

20

2

1

1

3

0

27

广德县

3

1

0

1

1

 

6

宿松县

3

1

0

1

1

 

6

合计

311

40

24

34

59

10

478

注:1.采样数量。(1猪场、牛场:每场每次采20份血清;2)生猪屠宰场:每场每次采20份血清和20份扁桃体或颔下淋巴结等组织样品;3)羊场及屠宰场:每场每次采35份血清和35份鼻腔或眼睛拭子。

2.采样要求:(1)每份血清样品不得少于1ml;(2)每份生猪组织样品体积不得大于2cm3,每头猪样品装在一只塑料自封袋内,并做好标记;(3)羊的鼻腔或眼睛拭子须装在同一只1.5ml、加有不少于1mlPBS(0.01M,pH7.2-7.4)或生理盐水的塑料离心管中;(3)使用黑色油性记号笔标记;(4)采样单填写完整。否则拒收。

 

附表3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群存栏数

(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5%

6%

7%

8%

9%

10%

50

37

33

30

26

24

21

100

59

49

42

36

30

26

150

72

59

48

40

34

29

200

82

65

53

43

36

30

250

90

70

56

45

37

31

300

95

73

58

46

38

32

350

100

76

59

47

39

32

400

103

78

60

48

39

32

450

106

80

61

49

39

33

500

109

81

62

49

40

33

550

111

82

63

50

40

33

600

113

83

64

50

40

33

650

115

84

64

50

41

33

700

116

85

65

51

41

33

750

117

86

65

51

41

34

800

118

86

65

51

41

34

850

119

87

66

51

41

34

900

120

87

66

51

41

34

950

121

88

66

52

41

34

1000

122

88

66

52

41

34

1100

123

89

67

52

42

34

1200

125

89

67

52

42

34

1300

125

9

67

52

42

34

1400

126

90

68

53

42

34

1500

127

91

68

53

42

34

1600

128

91

68

53

42

34

1700

128

91

68

53

42

34

1800

129

92

68

53

42

34

1900

129

92

69

53

42

34

2000

130

92

69

53

42

34

注:预期抗体合格率90%,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表4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群存栏数

(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1%

2%

3%

4%

5%

50

49

46

41

35

30

100

95

83

67

54

43

150

139

113

87

65

50

200

181

140

101

73

54

250

220

162

112

79

57

300

258

181

121

83

59

350

294

199

129

87

61

400

329

214

135

89

62

450

361

227

140

91

63

500

393

239

145

93

64

550

423

250

149

95

65

600

452

260

152

96

66

650

480

269

155

98

66

700

506

277

158

99

67

750

532

284

160

99

67

800

557

291

162

100

67

850

580

297

164

101

68

900

603

303

166

102

68

950

625

309

168

102

68

1000

646

314

168

103

69

1100

687

323

172

104

69

1200

724

331

174

105

69

1300

760

338

176

105

70

1400

793

345

178

106

70

1500

824

350

179

106

70

1600

583

355

180

107

70

1700

881

360

182

107

70

1800

907

364

183

108

71

1900

931

368

184

108

71

2000

955

372

185

108

71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

流行病学中心。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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