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方案的函

发布时间:2024-11-26 15:19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牧〔2024〕51

 

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

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

奖补方案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项目实施方案》(寿农〔2023123号)要求,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承担与合肥市开展生猪供应合作共建2023年,向合肥市供应生猪10.61万头,项目完成度为132.575%,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推进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工作,激励我县生猪养殖场(户)供肥生猪,支持规模生猪养殖场提高标准化水平,保障畜产品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合作奖补办法》(合农函〔2023〕15号)、《关于下达2023年合肥市农业合作共建项目年度任务暨资金额度的函》(合农函〔2023〕16号)、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合肥市农业合作共建项目剩余奖补资金及分配激励资金的函》(合农函〔2024〕7号),下达我中心奖补资金106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奖补,6万元用于工作经费。

二、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坚持“扶优、扶大、扶强”原则,多调多补。

3.发生重大环保事件,被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或引起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奖补。

三、资金安排

1.出栏奖补。用于2023年度,向合肥供应生猪500头以上(含5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根据检疫出证情况,进行奖补,具体奖补金额根据申报总头数确定头均奖补金额,补完为止。

2.工作经费。用于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经费、印发宣传资料、业务培训、购买检测卡、消毒防疫物资等。

四、申报条件

1.年出栏500头以上并在“牧运通”系统中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在县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评登记备案等。

3.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企业诚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落实动物防疫政策,实现病死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实施步骤

1.申报阶段。符合要求生猪规模养殖场于12月5日前向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县级复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乡镇场检疫出证头数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公示7天。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工作专班(附件1),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工作的统筹推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强化资金监管。奖励资金使用安排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截留、套取、挪用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3.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养殖场户对奖励政策全面了解、积极参与,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为我县生猪稳产保供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附件1: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申报审批表

 

 

                       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

 

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工作专班

组成人员名单

 

  长:杨传德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毕如涛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党委委员 

   员: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孙长全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牧股副股长

            徐秋子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科员

 

 

 

 

 

 

 

 

 

 

 

附件2

 

2023年合肥市、寿县农业合作共建(生猪供应合作)项目资金奖补申报审批表

 

养殖场名称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2023年供肥生猪头数

 

企业承诺

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可信,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法人代表:         (盖章)

时间:

乡镇畜牧工作部门意见(盖章)

                  时间: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意见(盖章):

                                               时间: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意见:

                 时间:

上报此表时需提供:规模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登记备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禁养区证明、调运检疫证明(照片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材料、照片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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