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02 10:45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寿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一、起草背景

根据8月2日县经济运行分析会安排,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畜牧业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起草了《寿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该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8月12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股室对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后, 8月14日,专题召开党委会研究初稿,8月14日-20日书面征求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规局3个部门及寿春镇、八公山乡、堰口镇、安丰镇、炎刘镇、三觉镇、双庙集镇、大顺镇和正阳关镇10个乡镇意见, 8月23日,副县长邓祖洋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寿春镇、双桥镇等部门和乡镇对办法进行了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养殖场申办、养殖场生产、动物防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附则。

1.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畜禽种类和养殖规模划分。

2.申报管理。一是明确养殖场选址要求,包括选址范围、具体报批流程、办理用地手续流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风险评估要求。二是规范养殖场建设要求,包括防疫要求、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要求和建设防疫屏障等。

3.备案管理。主要明确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请备案,以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并明确养殖场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4.生产管理。主要明确养殖场在畜禽养殖活动、动物防疫、生物安全、畜禽产品安全、安全生产上应落实的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明确养殖场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监管措施。在本章中,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及相关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明确的处罚措施。

7.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办法具体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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