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6 09:54信息来源: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和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办公室、机关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机关股室、委属单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县畜牧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县畜牧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笫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笫十条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笫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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